证券代码:600501 证券简称:航天晨光 编号:临 2022—022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
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
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已经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公司七届八次董事会、七届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同日,公司七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
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审
议通过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出具审核意见。
励对象名单,并于 2021 年 4 月 29 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和《关于 2021 年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宜获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复的公告》
(临 2022-006 号)
,公司收到
中国航天科工集团有限公司转发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
资委)
《关于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批复》
(国资考分
〔2022〕143 号),国资委原则同意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关于<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
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批准,董事会被授权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
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须的全部事宜。
了《关于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议案》
《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对董事
会相关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调整事由及调整结果
鉴于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中,5 名激励对象因个
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 60.80 万股,6 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
自愿放弃认购部分限制性股票合计 6.10 万股,涉及限制性股票合计 66.90 万股。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七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1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同意对本
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调整后,限制性股
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人数由 219 人调整为 214 人,限制性股票授予总量由
根据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本次调整属于授权范围内事
项,经公司董事会通过即可,无需再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调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不会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四、独立董事的意见
公司本次对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
定,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范围内,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调整程序合法合规,有利于上市公司
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对
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进行调整。
五、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调整,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本次激励计划
的规定,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作为激励对象的条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调
整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
合法合规,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同意对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
量的调整。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北京市金杜(南京)律师事务所认为:截至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已就本
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
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日和授予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
的规定;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已经满足,公司实施本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等
文件及本次激励计划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的独立意见;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核查意见;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航天晨光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