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德智能: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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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作为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四次会议相关议案进行认真审核和了解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具
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
一致同意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认为,公司利润分配预案是综合考虑了公司目前的经营情况、发展前
景和未来增长潜力,预案内容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
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提出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
案,并同意将此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差异的说明
  经核查认为,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金额与预计金额差异比例较
大,但差异绝对金额很小,情形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
  四、关于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属于正常的商业交易行为,交易价格依据市场价格公平、合理确定,
没有违反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本
次交易金额很小,不会对公司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关联交易的程序合法合规,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并同意
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已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有效。公司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和公司在内部控制
方面所做的工作和取得的成果。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独立董事:陈海鹏 刘有鹏 项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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