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作为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或“公司”)的独立董事,通过认真
阅读相关会议资料并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详细了解,对公司董事会 2022 年第八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
下独立意见:
一、对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事项发表相关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本次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事项,系因 2 名原激
励对象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在本公司担任职务, 2 名原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放弃股权激励,不再具
备激励对象的资格,调整内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根据 2022 年第二次股东大会的授权,决策履行的程序合法、合规。因
此,我们同意公司调整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事项。
二、对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事项发表相关意见如下:
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定的任职资格,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条件,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综上所述,我们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10 日为授予日,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269 名激励
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833.9 万股,授予价格为 14.84 元/股。
独立董事:姚兴田、屠鹏飞、许芳、刘俊勇
二○二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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