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53 证券简称:东土科技 公告编码:2022–04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董事长李平先生提议召开。会议通知于2022年5月8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出。
公司现有董事7人,实际出席董事7人。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会议审议情况
经参会董事认真审议,以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
和留住公司(含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管理人员以及专业核心人员,充分
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
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
与贡献对等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公司编制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及其摘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
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及《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
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曹宏喜先生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二)审议通过《关于<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为了保证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
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
实际情况,公司编制了《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刊
登于中国证监会指定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的《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
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曹宏喜先生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三)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
关事宜的议案》;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确定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
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
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交易所提出归属登记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
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其他相关协议;
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
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
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明确规定需由股东大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
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
府、机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
更登记;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大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
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效
期一致。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
次股权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
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表决结果:6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关联董事曹宏喜先生对本议案
回避表决,本项议案获得表决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审议。
特此公告。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