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召开第七
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及第七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了相关公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的规范要求、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公司章程》等相
关规定,公司对 2022 年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
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及核查方式
(一)公示情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30 日至 2022 年 5 月 9 日期间在 OA 办公系统将激励对
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 10 天。在公示期间,公司员工如有
异议,可通过电话、邮件或当面反映情况等方式进行反馈。在公示的时限内,公
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
或不良反映,无反馈记录。
(二)核查方式
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拟激励对象
与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担任
的职务及其任职文件等资料。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对拟激励对象姓名和职务的公示
情况,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
(二)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
处。
(四)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
情形: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