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
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
议,现就此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子公司 2021 年度业绩承诺实现情况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经审计确认,北京中能万祺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万祺”)
未能完成 2021 年度业绩承诺,业绩承诺方应根据相关协议约定向公司履行业绩
补偿义务。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业绩补偿事项是根据《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与杨凡、杨晓燕、陈璐、李艳龙、张建军、陈玉关于北京中能万祺能
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基于中能万祺业绩承诺实际完成
情况而制定,相关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同意中能万祺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及相关补偿安排。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庆理 吕福苏 刘春秀
新疆贝肯能源工程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