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关于
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
之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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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行”、“保荐机构”)接受湖北东田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东田微”)的委托,担任其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
保荐机构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袁辉、彭小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的规定,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
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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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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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项目协办人和项目组成员简介
(一)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袁辉:保荐代表人,现任东方投行资深业务总监,拥有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和律师资
格,2017 年加入东方投行,曾参与或负责项目包括长青股份可转债项目、川恒化工 IPO 项
目、顺博合金 IPO 项目、智云股份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隆利科技再融资项目
等。拥有丰富的改制、重组、融资经验及项目沟通协调能力。
彭小勇:保荐代表人,现任东方投行业务总监,拥有非执业注册会计师资格,2019 年加
入东方投行,曾参与隆利科技 IPO 项目、隆利科技再融资等项目,具有丰富的投资银行执业
经验。
(二)项目组其他成员
杨玺、田馨源、郭建革、胡勇。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部门:证券事务部
联系电话:0769-22258070
三、保荐机构与发行人的关联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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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构与发行人不存在以下情形:
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
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形;
要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融资;
四、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内部审核程序
核查、问核并验收工作底稿后,向内核办公室提交;
判,并按规定召集内核会议审议;
委员审核;
分审议并发表意见,内核办公室负责内核会议的记录和整理工作及内核资料的归档和管理工
作;
目组,项目组在规定时间内就反馈意见做出书面答复,并及时修改、完善申报材料。
(二)内核意见
保荐机构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精神,针对发行人的实际情况充分履行尽职调查职
责,并在此基础上,保荐机构内部审核部门对东田微的发行申请文件、保荐工作底稿等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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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进行了严格的质量控制和审慎核查。
《证券法》
《注
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要求,对发行人主体资格、独立
性、规范运行、财务会计、募集资金运用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认真评审,并提出需要项目组
进一步核查或说明的相关问题。参会内核委员经充分讨论,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
条件,同意将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申请文件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
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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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
书。
二、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大遗漏;
理;
异;
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大遗漏;
规定和行业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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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保荐机构经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认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履
行了法律规定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政策、通知中规定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保荐机构同意保荐湖
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董事会
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
市相关的议案,并决定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项的议案提
请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股东大会
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与本次
发行上市相关的议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
券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按照《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
说明如下:
(一)经核查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与监事会会议资料,发行人的公司架构及组织
结构,发行人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简历、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22〕3-141
号”《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以下简称“《内部控制的鉴
证报告》”)等资料,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法人治理结构,在董事会
下设置了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选举了独立董事,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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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请了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健全且至今运行
良好的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已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根据天健所出具的“天健审〔2022〕3-140 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湖北东田微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报告》(以下简称“《审计报告》”)等财务资料,以及发行人主营业务
最近三年经营情况等业务资料,发行人 2019 年度、2020 年度、2021 年度连续盈利,具有持
续经营能力,财务状况良好,且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均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
告,已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三)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合法合规证明以及东莞市公安局万江公
安分局共联派出所出具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已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四)根据对发行人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逐项核查:发行人已符合中国证监会对
股份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所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从而发行人已符合《证券
法》第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按照中国证监会颁布的《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东方投行对发行人本次证券发行的
发行条件进行逐项核查,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文件,并核查了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前身
东田有限于 2009 年 7 月 24 日注册成立,并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按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
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发行人持续经营时
间在三年以上。
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相关制度文件。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
人依法建立健全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已经具备健
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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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 3 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具备
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告》,核查了发行人的重要会计科目明细账、重大合同、财务制度、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纳
税资料、发行人的书面说明或承诺。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
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行
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
况,并查阅了天健所出具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内部控
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并
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
定。
(三)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1)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主要财产的权属凭证、相关合同等资料,对发行人生产运营
进行尽职调查。经核查,发行人具备与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主营业
务相关的土地、办公场所、设备以及商标、非专利技术的有权或者使用权,发行人资产完
整。
(2)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查看了发行人聘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相关协议,抽查了签署的《劳动合同》,取得了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书面确认,以及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
外的其他职务,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取薪酬;财务人员均系公司专职工作人
员,未在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兼职,发行人人员独立。
(3)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对发行人财务部门等有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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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的访谈和征询,复核了天健所出具的《内部控制的鉴证报告》。经核查,发行人具有独立
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做出财务决策,未与主要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用银行账
户,发行人财务独立。
(4)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的公司章程、三会议事规则等制度文件,了解发行人的公司
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和职能部门的设置情况,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经核查,发
行人的机构设置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关联企业,也未发生主要股东
干预发行人机构设置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发行人机构独立。
(5)保荐机构取得了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查
阅了发行人关联企业的营业执照并核查了与发行人在经营范围、持有经营资质上存在重合的
主要关联方的主营业务情况,查阅了发行人与关联企业签订的相关合同,并对发行人高级管
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相关人员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业务独立,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
公平的关联交易。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与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不存在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
易。
保荐机构核查了主营业务收入构成、重大销售合同及主要客户等资料,了解发行人主营
业务开展情况;查阅了报告期内发行人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会议资料,取得了最近 2 年内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名单、简历、劳动合同等资料,对发行人
董监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动情况及原因进行了核查。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工商档案、控
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法律登记文件及其出具的说明文件,并复核了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书。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主营业务、控制权和管理团队稳定,最近 2 年内主营业务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权属清晰,最近 2 年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不存在导致控制权可能
变更的重大权属纠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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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权属文件、重大借款合同、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企业信用报告等资料,核查发行
人涉及诉讼仲裁等情况,并与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沟通核实,分析相关行业研究资料、行业分
析报告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发展规划等,访谈了发行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不存在主要资产、核心技术、商标的重大权属纠纷,重
大偿债风险,重大担保、诉讼、仲裁等或有事项,不存在经营环境已经或将要发生的重大变
化等对持续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事项,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四)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所涉及的准入许可及相关资质情况,查阅了与发行人所从事行业相关的国家产业政策。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
策,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机关及监管部门的相关公示,并通过网络检索查询上述主体涉及诉讼、仲裁、贿赂、行政处
罚等相关情形,查阅了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并与发行人律师进行了沟通核实。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最近 3 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
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
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
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证监会等网站检索等资料,与部分董监高人员进行了访谈,核对发行人律师出具的法律意
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最近 3 年内受到中国
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等情形,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章 发行条件”的规定,符合
在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
五、本次证券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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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依据《上市规则》对发行人是否符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条件进
行了逐项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 2.1.1 条规定,发行人申请在本所创业板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行股份的比例为 10%以上;
核查情况及结论:
保荐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以及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的发行条件的核查情况,详见本节“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及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本为 6,000.00 万股,本次拟发行不超过 2,000.00 万
股普通股,发行后股本总额不低于 3,000 万元。本次发行后,公司公开发行的股份将达到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以上。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1 条的规定。
(二)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第 2.1.2 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规则》第 2.1.2 条规定,发行人为境内企业且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市值
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标准中的一项:
核查情况及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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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
股并在创业板上市适用的上市标准的议案》,发行人选择适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
之上市标准,即“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 年和 2021 年发行人
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分别为 6,495.97
万元和 6,100.50 万元,符合最近两年净利润均正数,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的标
准。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适用《上市规则》第 2.1.2 条第一项之上市标准:“最近两
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 5,000 万元”。
六、关于承诺事项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以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出具了相关承诺。在承诺中,承诺人就其未能履行在本次发行中作出
的承诺提出了对应的约束措施。上述承诺内容合法、合规,约束措施合理并具有可操作性,
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承诺人出具上述承诺已经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并
已经相关责任主体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盖章,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
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及相关文件对责任主体作出公开承诺应同时提出未
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相关要求。
七、发行人股东中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股东中非自然人股东包括深圳网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网存科技”)、新余瑞田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新余瑞田”)、共青
城宏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以下简称“宏翰投资”)、宜昌国投产业投资基金(有
限合伙)(以下简称“宜昌国投”)、东莞市微笑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
“东莞微笑”)、上海宽联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联投资”)、当阳市同创产业发展股
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当阳同创”)、湖北恒翼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以下简称“恒翼创投”)、湖北国创高投新兴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
下简称“国创高投”)和湖北德沃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沃资本”)。
保荐机构核查了网存科技、新余瑞田、宏翰投资、宜昌国投、东莞微笑、宽联投资、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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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同创、恒翼创投、国创高投和德沃资本营业执照、工商资料、合伙协议、私募基金备案等
资料,具体情况如下:
(一)不属于私募基金主体
网存科技、宽联投资、德沃资本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自设立以来不存在以非公开
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也未担任任何私募投资基金的
管理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
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无需向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及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新余瑞田、东莞微笑系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或实际控制人的持股平台,自设立以来不存
在以非公开方式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也未担任任何私募
投资基金的管理人,不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
无需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履行基金备案及相应的基金管理人登记程序。
(二)属于私募基金主体
发行人股东中宏翰投资、宜昌国投、当阳同创、恒翼创投、国创高投均系私募股权投资
基金,备案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 私募基金编号 管理人 管理人登记编号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股东中存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均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手续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手续。
八、关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项目中聘请第三方行为的专项核查意见
(一)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的核查意见
东方投行在本次证券发行中不存在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证券服务机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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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的核查
东田微在本次发行上市中除聘请保荐机构(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
评估机构等依法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证券服务机构的
行为。
九、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之间的相关财务信息
发行人的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为 2021 年 12 月 31 日,截至招股说明书签署日,公司经营
情况良好,公司的经营模式、主要产品的生产及销售,主要客户及供应商的构成,税收政策
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重大事项均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发行人 2022 年第一季度经
营业绩情况如下: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阅报告》(天健审[2022]3-358 号),发行人 2022 年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 1-3 月 变动幅度
营业收入 10,003.24 11,105.60 -9.93%
营业利润 1,647.97 2,004.23 -17.78%
利润总额 1,645.98 2,007.28 -18.00%
净利润 1,433.31 1,763.27 -18.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433.31 1,763.27 -18.71%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358.87 1,665.76 -18.42%
发行人 2022 年第一季度营业收入较 2021 年第一季度下降了 9.93%,主要原因系:1、
因素影响,发行人第一季度的销售收入规模低于其他季度。但是 2021 年第一季度,终端手机
厂商顾虑春节假期返工导致疫情反复甚至再次爆发以及为了尽快抢占华为手机留下的空间份
额,在 2021 年第一季度集中拉货,2021 年第一季度手机出货量大幅增长,致使发行人 2021
年第一季度的经营业绩也大幅增长,出现第一季度“淡季不淡”的情形,2021 年第一季度的
收入占全年的比例高于其他季度;2、2022 年第一季度,在智能手机终端市场传统淡季的情
况下,我国国内本土聚集性疫情多点、频发,各地采取了较为严格的防控措施,影响了正常
的物流运转等,同时叠加全球地缘政治动荡、通货膨胀等宏观因素影响,全球智能手机终端
消费市场需求低迷,手机厂商采取了更加谨慎的备货策略。根据数据统计机构 Canalys 的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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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显示,2022 年第一季度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同比下降约 11%,其中中国大陆市场智能手机
出货量同比下降约 18%,全球智能手机出货量下降导致了发行人摄像头滤光片收入同比下
降。
下降,受智能手机出货量不景气的影响,市场竞争激烈,发行人传统红外截止滤光片毛利率
同比下降;同时受项目周期的影响,发行人高毛利产品 0.11mm 高强度超薄蓝玻璃红外截止滤
光片出货量下降,收入占比降低。综合导致发行人 2022 年第一季度毛利率同比下降了 2.07
个百分点;2、2022 年第一季度发行人税金及附加同比增长了 163.85%,系 2021 年第一季度
受因购置设备留抵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多,从而导致缴纳的增值税较少;3、2021 年第一季
度由于应收款项规模下降导致信用减值损失转回 20.34 万元,而 2022 年第一季度信用减值损
失金额为 64.25 万元,信用减值损失较 2021 年第一季度增长了 84.59 万元,增幅为 415.86%;
元,降幅为 25.82%。
在“新基建”等系列产业政策支持下,发行人紧抓光通信发展机遇,持续耕耘光通信业
务,不断拓展客户和业务机会,2022 年第一季度光通信业务收入实现了长足进步,2022 年第
一季度光通信业务收入为 2,004.93 万元,较 2021 年同期增长了约 2.8 倍,占营业收入的比
重从 2021 年第一季度的 4.74%增长至 2022 年第一季度的 20.04%。
根据发行人财务部门的初步估算,发行人预计 2022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具体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6 月 2021 年 1-6 月 同比变动比例 环比变动比例
下半年
营业收入 19,200.00-21,500.00 21,242.87 -9.62%~1.21% 19,101.29 0.52%~12.56%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者的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
后归属于母公司所 2,700.00-3,100.00 3,518.57 -23.26%~ -11.90% 2,581.93 4.57%~20.07%
有者的净利润
发行人预计 2022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同比下降 9.62%至同比增长 1.21%,归属于母公司股
东的净利润同比下降 25.17%~14.48%,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同
比下降 23.26%~11.90%,2022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较去年同期下降,主要原因系:1、受 2021
年智能手机出货量增速“前高后低”的影响,发行人 2021 年上半年业绩基数较高;2、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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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3 月开始我国长三角地区新冠疫情较为严峻,发行人个别重要供应商和重要客户位于苏州
和昆山等地区,对正常的采购、销售物流产生一定不利影响;3、受传统红外截止滤光片竞
争激烈和项目周期的影响,发行人毛利率水平有所下降;4、2021 年上半年应收款项规模的
下降带来了信用减值损失转回。
通常情况下,发行人经营业绩下半年高于上半年,如上所述,受下游终端市场等因素影
响,2021 年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呈现了“前高后低”的态势。随着新冠疫情逐步得到有效管控
和光通信业务的快速发展等,相较于 2021 年下半年,发行人预计 2022 年上半年营业收入环
比 增 长 0.52%~12.56% , 扣 除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后 归 属 于 母 公 司 所 有 者 的 净 利 润 环 比 增 长
步有利于发行人业绩增长。
以上 2022 年上半年业绩预测情况为发行人财务部门初步估算数据,未经会计师审计或审
阅,不构成发行人的盈利预测或业绩承诺。
十、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通过尽职调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生产经营中面临如下主要风险:
(一)市场风险
公司所处行业为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行业,属于光学光电子元器件行业的细分行业,行
业需求主要取决于下游行业的发展情况,主要包括智能手机、电脑设备、安防设备、车载设
备和 VR/AR 等智能终端设备产品等电子产品行业,以及 5G 网络建设、数据中心等光通信行
业。下游的行业发展受宏观经济周期波动的影响较大。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我国发展仍处于可以大有作为的重
要战略机遇期,也受到国内国际多种复杂因素影响,面临诸多矛盾叠加、风险隐患增多的严
峻挑战。在上述国内外发展环境下,国民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也将出现一定程度的波动;宏
观经济增长波动对电子产品、光通信等下游行业的需求及固定资产投资增速将带来显著影
响,这将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行业的市场需求,从而可能对公司主营业务
经营情况带来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销售的产品终端主要应用在智能手机中,主营业务发展受下游智能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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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出货量及波动的影响较大。2021 年受全球新冠疫情、自然灾害以及国际贸易摩擦等因素的
影响和冲击,全球智能手机供应链面临核心零部件结构性短缺的挑战,导致全球智能手机出
货量不及预期。若手机供应链核心零部件短缺压力无法有效缓解甚至持续加剧,对智能手机
的出货量造成严重不利影响,将会导致手机产业链整体订单减少,市场竞争进一步加剧,从
而对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盈利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近年来,随着光学在消费电子、车载镜头、安防摄像头以及光通信领域的应用不断加
深,光学元件市场需求旺盛,尤其是智能手机品牌厂商持续光学创新,手机多摄渗透率不断
提高,光学元件制造前景广阔,行业内外企业的投资意愿增强,行业竞争日趋激烈。激烈的
市场竞争可能带来行业整体产能上升、平均利润水平下滑等,如发行人不能根据市场情况有
针对性的调整竞争策略或无法持续进行技术创新以适应激烈的行业竞争,将对发行人的主营
业务产生不利影响。
近年来,国际竞争环境日益复杂,国际贸易保护主义与日俱增,我国与其他国家的贸易
摩擦日益增多。特别是中美贸易摩擦带来的不确定因素,美国商务部的“出口管制实体清
单”事件的爆发对全球消费电子产业链产生了剧烈震荡,发行人下游部分终端客户的部分业
务受到影响。目前,公司积极拓宽新的产品领域,加大光通信领域的产品技术储备和市场开
拓,分散单一市场对公司经营的风险。但如果未来国际贸易摩擦进一步升级,对公司境内客
户的业务开展以及公司的境外销售业务,都可能带来一定经营风险。
(二)业务经营风险
发行人的直接客户主要是摄像头模组厂商,产品被应用在各大品牌智能手机中,下游行
业整体呈现集中度高的特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为行业内知名摄像头模组生产厂
商,如欧菲光、丘钛科技、信利光电、舜宇光学、盛泰光学、同兴达等,发行人前五大客户
的收入占当年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75.85%、75.35%、65.58%,客户集中度相对较高。
公司与以上客户都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双方签订的合同均为长期合同,继续长
期合作意愿较高,且该类客户大多为上市公司,公司治理规范、经营状况良好,对其供应商
要求较高,只有在产能水平、产品品质、响应能力、研发水平、质量控制等方面满足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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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
但若该类客户由于其自身情况或者外部环境影响,出现影响其经营的重大不利情况,则
可能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带来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蓝玻璃、白玻璃以及树脂卷、镜座(支架)等,
发行人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75.73%、70.63%、72.39%。报告
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供应充足,价格呈下降趋势,若原材料供求关系出现变化,导致原材
料价格上升,从而增加发行人的生产成本,影响发行人经营利润。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的资产和经营规模将出现大幅增长。尽管发行人已建立规范的管理
体系和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并形成了有效的约束机制及内部管理制度,但随着发行人募集
资金的到位和投资项目的实施,发行人规模将迅速扩大,对发行人经营管理、资源整合、市
场开拓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经营决策和风险控制难度进一步增加,发行人管理团队
的管理水平及控制经营风险的能力将面临更大考验。如果发行人管理团队的管理水平不能适
应规模迅速扩张的需要,经营管理机制未能随着发行人规模的扩大而及时调整、完善,不能
对关键环节进行有效控制,发行人的日常运营及资产安全将面临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业务发展态势良好,营业收入和利润水平整体均保持增长,发行人在
未来发展过程中仍将面临成长性能否保持的风险。发行人未来的成长受到宏观经济形势、行
业政策、竞争环境、市场开拓能力、人才技术储备情况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如果前述因素发
生不利变化,将影响到发行人的成长性和盈利能力。
如果未来出现下游行业需求放缓、新冠疫情严重加剧、市场开拓不及预期、产品研发失
败及公司未预料到的或因不可抗力导致订单大幅萎缩等情况,可能导致公司业绩下滑。
发行人子公司东莞微科向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全资子公司东莞市万江曦龙投资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万江曦龙”)租赁了两处建筑面积合计 18,620.99 ㎡的房产,主要用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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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和员工住宿,租赁期至 2036 年 10 月。若租赁期间内上述厂房出租方提前终止合同或租
赁期满后东莞微科不能通过续租、自建等途径解决后续生产场地及厂房,将对东莞微科生产
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上述两处房产建设于集体土地上,出租方万江曦龙未能提供产权证书,存在因产
权瑕疵或被责令拆除而不能继续租赁的风险。虽然东莞市万江街道办事处和出租方万江曦龙
已出具证明,东莞微科租赁的该等物业权属明确,产权清晰,不存在争议纠纷或潜在争议纠
纷,未被列入清拆范围,最近五年无拆迁计划,但由于上述生产性厂房未取得产权证书,如
租赁期内发生上述情况或被责令拆除,将导致东莞微科停工、搬迁,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
产生不利影响。
公 司 主 要 产品 为 摄像头 滤 光 片 和光 通 信元件 。 报 告 期内 , 公司综 合 毛 利 率分 别 为
客户资源、成本控制、新业务开拓等方面发生较大不利变动,公司将面临毛利率下降的风
险。
报告期内,发行人普通光学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的毛利率分别为 28.10%、27.98%和
剧,或者发行人根据市场竞争环境、项目规模、客户合作战略需求等,通过灵活报价的方式
竞争项目及订单,均可能导致发行人传统普通光学玻璃滤光片的毛利率水平进一步下降。
公司所处行业为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行业,为技术密集型行业,其对技术研发人员、熟
练生产人员和管理人员有着较高的要求。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及业务规模的进一步扩
大,公司对于优秀的技术研发人员、熟练的生产人员、洞悉行业发展和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的
管理人员的需求将持续增加,相关人才的引进、培训及使用的难度将有所加大。如果未来在
人员管理、业务培训、人才梯队建设等方面不能适应公司的快速发展,公司将面临着较大的
人才培养压力与流失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自主研发的高强度超薄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于 2020 年 6 月开始批量出
货,目前已经搭载在 OPPO、传音等品牌主要机型摄像头模组中,2019 年、2020 年和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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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该产品分别实现营业收入 49.68 万元、3,534.24 万元和 6,331.06 万元,占当期主营业务收
入的比例分别为 0.18%、7.86%和 16.10%,收入增长较快,但是自 2021 年下半年开始收入规
模发生下降,2021 年下半年该产品收入为 2,142.14 万元,较 2021 年上半年下降 48.86%,
未来该产品收入规模较 2021 年将存在成长性风险。同时,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
已经中标旋涂红外截止滤光片新项目并将批量出货。新产品的不断推出有利于丰富发行人产
品种类、提升营业规模和增强盈利能力,但由于新产品的推出应用时间较短,存在市场需求
不及预期、推广时机选择不当、技术新颖而导致客户认识不足、新产品质量控制经验不足等
风险。
此外,智能手机具有产品创新、技术迭代快的特点,滤光片创新产品存在无法保持在市
场中持续大规模销售的风险,同时,不同终端客户因产品定位、方案设计、市场策略等存在
差异,也导致创新产品在向不同客户推广时面临一定的推广风险,并且滤光片创新产品在生
命周期中早期,具备批量生产能力的企业较少,通常具有较好的价格水平和毛利率水平,随
着供需规模的增长,价格水平和毛利率水平逐步下降。
消费电子行业具有产品更新换代快的特点,通常产品进入成熟期后价格呈现下降趋势,下
游客户为了保证自身的利润空间,会相应传导使得上游供应链企业的产品销售价格亦相应下
降,此外随着技术的不断成熟、市场竞争的不断加剧,亦会导致消费电子产业链相关产品单价
呈现下降趋势。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主要为摄像头滤光片和光通信元件,产品主要应用在智能手机及
通信设备等产品,发行人产品价格受到产品尺寸、生产成本、光学玻璃、技术水平、竞争环境
等多重因素,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产品的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按照单位“片”统计的销售均价整
体保持较为稳定的态势,分别为 0.57 元、0.60 元和 0.51 元,其中主要产品光学玻璃红外截
止滤光片的销售均价分别为 0.51 元、0.54 元和 0.50 元,报告期内发行人产品平均面积呈现
上升趋势。2021 年因智能手机出货不及预期、市场竞争加剧以及产品结构的变化,发行人光
学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 2021 年下半年销售均价为 0.46 元,较 2020 年下降 14.02%。
若未来市场竞争不断加剧、发行人未能及时开发新产品或者新产品推出未达预期等,为了
保证产品竞争力以获取项目订单,发行人主要产品的单位销售价格存在持续下降的风险,影响
发行人的营业收入规模,若发行人产品价格下降幅度超过单位成本下降幅度,将对发行人的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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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生物识别滤光片营业收入分别为 1,579.55 万元、968.37 万元、151.71
万元,呈现下降趋势。发行人生物识别滤光片包括应用在 ToF 镜头中的窄带滤光片和应用在
光学屏下指纹模组中的红外截止滤光片,其中以 ToF 镜头中的窄带滤光片为主,相较于同行
业可比上市公司,发行人生物识别滤光片业务规模较小,产能有限,且发行人的 ToF 镜头滤
光片目前仅搭载在华为和荣耀智能手机中,其他品牌手机客户和其他领域客户尚未取得突破,
随着华为手机出货量大幅下降,2021 年度发行人生物识别滤光片的销售收入和在手订单亦大
幅下滑,发行人生物识别滤光片业务具有较大的成长性风险。
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能够较好的解决 0-30 度转角偏移度,在红光鬼影改善上存在一定优
势,且树脂材质的物理特性可以满足 0.11mm 厚度,满足智能手机轻薄的要求,自 2018 年开
始下游终端手机开始在超薄摄像头模组中逐步搭载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发行人也开始在
止滤光片实现营业收入 786.31 万元、3,368.10 万元、4,815.44 万元,呈现增长趋势。但是树
脂材质由于透光率弱于蓝玻璃,且随着摄像头像素进一步增加,树脂材质会因滤光片尺寸增大
而发生场曲形变,影响成像质量,部分终端手机品牌摄像头设计方案会更倾向于玻璃材质,下
游终端对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的需求存在下降的风险。发行人 2021 年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收
入为 2,320.75 万元,较 2020 年下降 51.81%,若未来下游手机终端对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的
需求进一步下降,或发行人无法及时获取新的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项目订单等,发行人树脂
红外截止滤光片较以前年度将具有较大的成长性风险。
(三)财务风险
报告期各期末,公司的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 11,688.79 万元、20,455.58 万元和
公司的应收账款对象主要为欧菲光、丘钛科技、信利光电、舜宇光学、盛泰光学、同兴
达等大型摄像头模组生产厂商,公司的产品最终主要用于华为、小米、OPPO、vivo、三
星、荣耀等国内外知名品牌智能手机。虽然发行人应收账款质量较高,不能回收的风险较
低,但由于发行人客户相对集中,若其中某个客户出现财务情况恶化,资金链紧张等不利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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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则发行人应收账款发生坏账的风险将加大。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 6,391.48 万元、6,715.93 万元和 7,068.67
万元,存货规模呈现增长趋势,发行人生产模式主要为“以销定产、适量备货”,存货规模的
增长主要系营业规模快速增加所致;报告期各期,公司存货周转率分别为 3.40、4.39 和
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市场竞争加剧导致公司产品价格出现大幅下降,或者发行人存货管理能
力无法满足业务快速的增长或市场需求的变化,发行人存货将存在计提跌价损失的风险,并
对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造成不利影响。
由于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净资产将在短时间内大幅增长,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一定
的建设周期,项目产生效益尚需一段时间,预计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净资产收益率与过去年
度相比将有一定幅度下降。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进行了科学的可行性论证。但由于项目的建设周期较长、资金
投入大,项目在组织、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存在管理不善、发生意外情况等,并且在项
目投产后,技术与设备、操作人员与设备还需要一段磨合期,生产能力和产品质量可能达不
到设计水平。因此,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在达不到预期收益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达产后,发行人的产能将明显提升,有效缓解发行人目前的
产能压力。募投项目设有建设期和达产期,从规划设计、建设生产到投产推广存在时间周
期,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和项目实际建成后,如果国家产业政策、宏观经济环境、市场需求及
竞争格局等方面出现重大不利变化且发行人无法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可能导致发行人面临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产能难以充分消化的市场风险。
公司本次募投项目之光学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将新增产能。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系基
于市场情况、公司产销情况、现有客户及业务布局情况、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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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在确定该等投资项目之前已对募投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充分、科学的研究和论
证。但是,行业内其他公司亦在积极扩充产能,但是如果未来终端消费需求不达预期以及其他
竞争对手产能扩充较快,可能会导致行业面临产能过剩和竞争持续加剧的风险,进而导致发行
人本次募投项目产能无法及时消化。
此外,2019 年度至 2021 年度,发行人营业收入/机器设备原值比分别为 1.25、1.54、1.19,
根据该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募投项目达产后预计每年新增营业收入 3.77 亿元,新
增净利润 0.53 亿元,新增折旧摊销金额为 0.28 亿元,但是,该募投项目对应的营业收入/机
器设备原值比为 1.72,高于发行人报告期内营业收入/机器设备原值比,若募投项目中部分产
品推广未达预期或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导致发行人无法有效提升本次募投项目设备投资收入
率,发行人本次募投项目产能将无法充分消化。
若本次募投项目产能无法充分消化,实现的实际收益低于预期,带来一定的项目投资风险,
对发行人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成后,发行人将新增固定资产约 41,345.69 万元,项目投入运
营后,预计每年新增折旧摊销金额为 2,809.50 万元。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产生效益需要一
段时间,如果市场环境、生产经营等方面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得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能如
期达产并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新增的折旧及摊销将对发行人经营业绩带
来一定的影响。
(五)企业所得税优惠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及子公司东莞微科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 15%的优惠税率
计 缴 企 业 所 得 税 。 发 行 人 于 2015 年 取 得 湖 北 省 《 高 新 技 术 企 业 证 书 》( 证 书 编 号 :
GR201542000260),有效期 3 年,并于 2022 年再次通过重新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
书》
(证书编号:GR202142003227);东莞微科于 2016 年取得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201644001685),并于 2019 年通过重新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证书编号:GR201944004765)。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发行人及东莞微科报告期内减按
如果国家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公司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有效期满
后未能顺利通过重新认定,将对公司的净利润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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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技术风险
公司新产品的研发通常都是与下游客户紧密沟通交流下进行展开和推进,新产品研发成功
后一般最终都会转化为实际的产品量产销售。但是公司需要及时与下游客户进行沟通,洞察客
户的多样化需求,通过方案设计、组织研发、打样、试生产、客户测试等多轮互动后,客户
才会正式下达订单并进行量产。报告期内,伴随下游终端客户不同的技术需求,在传统白玻璃
滤光片和蓝玻璃滤光片的基础上,行业内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生物识别滤光片等创新产品陆
续推出,发行人紧跟客户需求和行业技术发展方向,积极进行研发投入,2018 年实现树脂滤
光片的规模销售和 2020 年突破生物识别滤光片的窄带制备工艺,同时,发行人通过工艺创新
自主研发了高强度超薄蓝玻璃滤光片并于 2020 年下半年开始批量出货,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
署日,旋涂红外截止滤光片作为行业内新产品预计将开始逐步得到推广应用,发行人已经具备
旋涂红外截止滤光片生产技术并中标了相关新项目。经过十余年的发展,发行人始终重视研发
投入,不断对新技术、新产品等进行研究,但如果公司无法有效地进行技术研发并满足下游客
户需求,则将会降低市场竞争力,或者新产品研发失败导致无法产生收入而覆盖研发投入,对
公司的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不断加大研发投入,致力于技术创新和开发新产品。截至本发行保荐书
签署日,公司已获得 9 项发明专利、61 项实用新型专利,已经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
技术及产品体系。公司已经采取了核心技术人员间接持股、签署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申请
专利等措施来保护公司的知识产权。虽然公司已采取了多种措施对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进行
了保护,若未来出现未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核心技术大量泄密的情况,则可能对公司的技术
研发和业务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削弱公司的竞争优势,给公司带来直接或间接的经济损失。
(七)规范运作风险
本次发行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仍为高登华、谢云夫妇,合计直接或间接控制发行人
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和措施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风险,但其仍有可能通过行使表决
权、日常经营管理权等方式,对公司的人事、财务、经营等方面实施重大影响,从而可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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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带来影响。
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
《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成立了股东
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建立了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同时,发行人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
则》
《董事会议事规则》
《监事会议事规则》等制度,对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权力范围、
成员资格、召开、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随着公司的快速发展,经营规模不
断扩大,市场范围不断扩展,人员不断增加,对公司治理将会提出更高的要求,发行人未来
经营中可能存在因公司治理不适应发展需要而使公司面临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部分员工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情况,该部分未足额
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存在被追缴的风险。公司实际控制人针对公司存在被追缴社会保
险和住房公积金的风险已经作出了承诺,如果公司及其子公司因本次发行上市前职工社会保
险金、住房公积金问题而遭受损失或承担任何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补缴职工社会保险金、住房
公积金等),其保证对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充分补偿,使公司恢复到未遭受该等损失或承担该
等责任之前的经济状态。
(八)股价波动的风险
发行人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的特征,
投资者在投资发行人股票时可能面临较高的投资风险。此外,股票价格受多种因素影响,除
了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之外,国家财政政策及货币政策、国际资本市场环境、市场买卖双方力
量对比以及投资者心理预期均可能影响股票价格走势。发行人提醒投资者,投资者在投资发
行人股票时可能因股票价格的波动而产生损失。
(九)新冠疫情等不可抗力风险
居家隔离、延长春节假期、停工停产等较为严格的控制措施,使得我国新冠疫情迅速得到控
制,之后我国各行业复工复产顺利推进,但各行业仍然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发行人及行业
上下游公司也受到停工停产方面的影响,对 2020 年,特别是上半年业绩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公司产品终端为华为、小米、OPPO、vivo、传音、三星、荣耀等品牌智能手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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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出货量与智能手机出货量紧密相关。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消费者购/换机需求和消费能力
短期内明显下降,从而导致短期内智能手机出货量的减少,进一步影响公司产品销售情况。
虽然我国新冠疫情已经得到有效控制,但全球范围内新冠疫情仍然处于蔓延状态,若疫情出
现进一步持续、反复或加剧,导致公司及上下游企业生产受到影响,甚至再次出现停工情
况,则可能存在公司盈利能力下降的风险。
除新冠疫情外,若发生台风、火灾、洪水、地震、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可能会对公司
的财产、人员造成损害,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影响公司的盈利水平。
(十)发行失败的风险
本次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发展前景及投资者
对本次发行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影响。公司存在发行认购不足或未能达到预计市值
上市条件的情形而导致发行失败的风险。
(十一)子公司分红能力的风险
公司报告期内的合并报表利润主要来源于全资子公司东莞微科,因此东莞微科向公司分
派利润的情况将影响公司向股东派发股息的能力。尽管公司已通过《公司章程(草案)》及《湖
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后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
东分红回报计划》,对利润分配政策及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计划进行了规定,并修订了东莞微科
的公司章程,对其利润分配政策作了明确强制性规定,但受东莞微科的可供分配利润来源、
现金流状况以及投资计划等限制,可能造成公司向股东派发股息的金额并不完全与公司的实
际盈利能力相一致。若东莞微科向公司分配利润的能力下降,则会对公司向股东派发股息的
能力构成不利影响。
(十二)发行人重要客户欧菲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别为 3,612.09 万元、10,739.57 万元、18,314.73 万元,占营业收入比重分别为 26.49%、
场第一,对滤光片的采购需求量较大,发行人受限于产能规模有限,奉行大客户战略,集中
资源优先服务市场领先的客户,以提升客户黏性和提高自身业务规模,建立市场知名度,由
此导致欧菲光占发行人的业务比重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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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收入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分别为 19.35%、22.54%、30.01%。2021 年 3 月 29 日,欧菲光第
四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子公司股权及资产的议案》并与
闻泰科技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购买协议,将与特定业务客户相关的业务主体和资产合计
作价 24.20 亿元出售给闻泰科技,截至 2021 年 5 月 31 日,双方已经完成相关业务主体的股
权及资产事项的交割和付款手续。特定客户终止与欧菲光的采购关系,短期内将对欧菲光的
经营业绩、摄像头模组出货量等造成明显不利影响。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产品销售给欧菲光后最终主要应用在小米、华为、vivo 等智能手机
中,其中以小米品牌手机为主,占比约为 65%-70%,发行人的产品未应用在上述特定客户的
品牌智能手机中,境外特定客户终止与欧菲光的采购关系,不影响发行人与欧菲光业务的稳
定性和持续性。
手机出货量大幅下降,欧菲光自身经营业绩也开始下滑,相应导致发行人对欧菲光的销售收
入呈现大幅下滑。2021 年,发行人对欧菲光的销售收入为 9,847.83 万元,较 2020 年同期下
降了 46.23%,发行人对欧菲光销售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 24.41%,得益于其他客户销售规模
的增长和光通信业务的顺利拓展,发行人客户结构得到优化,在对欧菲光销售收入大幅下滑的
情况下,2021 年营业收入仅同比下降了 11.91%。
若未来因智能手机出货不及预期、摄像头多摄化放缓、市场竞争激烈等,欧菲光智能手机
摄像头模组业务规模无法较 2021 年恢复增长甚至进一步下降,发行人对欧菲光的销售额存在
进一步下降的风险。若发行人未能及时开发其他客户订单、新产品推广未达预期或光通信业务
拓展较慢等未能及时弥补发行人与欧菲光业务规模的下降,将会对发行人未来的经营业绩造成
重大不利影响。
(十三)发行人收入和利润下滑的风险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为 2,915.21 万元、6,495.97 万元,发行人
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实现了大幅增长,主要得益于下游市场需求旺盛、客户及订单开拓顺
利以及产能持续扩充等,发行人已经具备较强的综合竞争能力,但是发行人的产品和终端应用
市场仍较为集中,主要为应用在智能手机中的摄像头滤光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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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以及发行人市场策略调整不及下游市场的快速变化等,导致发行人 2021 年第三季度的经营
业绩规模较低,同时 2021 年下半年发行人综合毛利率较上半年有所下降,发行人的经营业绩
呈现一定程度的下滑。发行人 2021 年营业收入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
净利润分别为 40,344.16 万元和 6,100.50 万元,同比下降 11.91%和 6.09%,2021 年第四季
度收入规模开始逐步恢复,较第三季度环比上升 22.99%。
若下游智能手机市场持续不景气导致手机出货量增速放缓或大幅下降、或智能手机多摄化
渗透放缓等,将会引起发行人所处行业竞争持续加剧,对发行人摄像头滤光片的出货量和单价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果发行人其他产品和其他终端市场拓展不畅或者产生业绩无法弥补手机
摄像头滤光片业绩的下滑以及发行人未能根据下游市场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竞争策略等,发行人
的经营业绩增速未来存在放缓甚至存在经营业绩进一步下滑的风险。
(十四)发行人业务成长性风险
发行人的产品主要为应用在智能手机摄像头模组中的滤光片,随着智能手机多摄渗透率
不断提升、客户和订单不断拓展、新产品相继推出以及产能持续扩充等,2018 年度至 2020
年度发行人业务规模实现快速增长,发行人营业收入分别为 13,635.47 万元、28,438.71 万
元、45,799.95 万元,年复合增长率达 83.27%,在手机摄像头滤光片领域中,发行人与水晶
光电、五方光电合计的市场占有率已达 60%,2020 年发行人市场占有率行业排名第三。
虽然光学玻璃滤光片下游市场应用场景丰富,在智能手机、车载镜头、安防镜头、智能
家居、医疗检测等领域均可广泛应用,但是最主要的应用场景仍将集中在手机领域。全球手
机出货量受到芯片供应紧张、新冠疫情反复、市场需求放缓、季节性波动等多重不利因素影
响,未来全球手机出货量增速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同时若智能手机多摄化或多摄渗透率不
及预期或明显放缓,将综合导致手机摄像头数量规模不及各市场机构的预测规模,致使发行
人光学玻璃滤光片的市场需求规模降低。另外,虽然新产品如旋涂红外截止滤光片的应用有
望提升市场规模,但是仅为对原有工艺产品的替代,无法对市场产品需求总数量产生增量效
应,若是新产品在终端手机的搭载不及预期或者较多市场竞争者突破技术壁垒实现量产导致
产品价格快速下降,均将会对预测的市场规模带来不利影响。
生下滑,产品出货量同比下滑,而 2021 年智能手机摄像头滤光片的总需求量较 2020 年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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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长,导致发行人市场占有率存在下降的风险,会对发行人行业地位带来一定的不利影响。
综上分析,虽然根据市场预测,智能手机对滤光片的需求继续保持增长,为发行人业绩增
长奠定了良好的市场基础,但是短期内仍会受到芯片供应、疫情、消费者需求不振、季节性波
动等多种因素扰动,若下游市场变化不及预期(如智能手机出货量增速放缓或下滑、多摄渗透
率放缓等),为了保证持续取得传统产品新项目订单,包括发行人在内的行业参与者会进行策
略性提供具有竞争力的报价,对发行人的经营业绩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以 2020 年手机摄
像头滤光片市场占有率数据看,发行人行业排名第三,但是 2021 年发行人业务规模发生下滑,
产品出货量同比下滑,发行人市场占有率存在下降的风险,会对发行人行业地位带来一定的不
利影响。未来,发行人摄像头滤光片业务能否恢复成长具有一定风险。
十一、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一)发行人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
精密光电薄膜是指在光学元器件或光电子元件表面通过物理、化学等方法沉积,利用光
学干涉的物理原理改变光学特性来产生增透、反射、分光、分色、带通或截止等光学现象的
各类膜系。光学元器件指利用光学原理进行各种观察、测量、分析记录、信息处理、像质评
价、能量传输与转换等光学系统中的主要器件;光电子元件是利用电-光子转换效应制成的功
能器件。随着科技的进步、生产技术的革新,现代光学和光电子在技术和应用领域紧密交
叉、互相融合,光学成像、感知和显示的应用日益广泛。
精密光电薄膜光学元器件和光电子元件代表性产品主要包括红外截止滤光片、生物识别
滤光片、光通信滤光片、TO 管帽等,整体产业链上下游构成情况如下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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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外截止滤光片、生物识别滤光片是摄像头模组中的重要元件,主要应用于各类消费类
电子产品、安防设备、车载设备和 VR/AR 穿戴设备等智能终端设备产品。智能终端设备通过
配置红外截止滤光片和生物识别滤光片,利用滤光片的光学特性,摄像头能够实现将特定波
长的光滤除,从而达到改善成像质量以及获取所需光学信息等效果。
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发展,消费者的消费能力与消费意愿得到提升,凭借丰富的功
能,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消费类电子产品应用得到推广,全球消费类电子的市场需求较为旺
盛。智能手机厂商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取优势,持续进行光学创新,通过配置多个手机摄像
头来提升拍摄效果,手机摄像头数量的增加有利于拉动红外截止滤光片的市场需求。同时,
趋势下,屏下指纹识别也开始成为手机的常见配置。3D 感知摄像头和屏下指纹识别的应用带
动了对于生物识别滤光片这一重要元件的市场需求。
在车载设备领域,随着物联网等技术的不断发展,汽车的智能化程度正不断提升,车载
摄像头作为汽车的一种重要传感器,具有采集信息,提高驾驶安全性的功能,近年来规模发
展快速,功能日益丰富。在 VR/AR 等新兴领域,利用 3D 感知技术使设备具有 3D 扫描、3D
建模、手势识别等多种功能,随着 VR/AR 技术和 5G 通信技术不断发展,其应用领域还将不
断拓宽,市场规模将不断增长,由此带来了对于 3D 感知方案中的重要元件——生物识别滤光
片的巨大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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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通信滤光片和 TO 管帽主要应用于光模块,光模块是光纤通信系统的核心器件之一,实
现光电转换,是在 5G 基站和数据中心等领域建设必不可少的重要器件。TO 管帽可以起到保
护光学元件的作用,保障光学信号顺利传输。伴随着新基建政策的推进以及云计算、人工智
能的快速发展,5G 基站和数据中心等下游应用领域将不断发展,光模块的市场需求将持续增
长,从而拉动光通信滤光片的市场销量。5G 基站和数据中心的建设也使 TO 管帽的市场空间
更加广阔。
(二)发行人行业地位和发展优势
公司自设立以来,一直专注于精密光电薄膜元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通过持续的技术
研发和工艺优化改进,产品种类和结构不断丰富及优化,生产经验和质量控制不断提升,产
品应用领域拓宽,业务规模不断扩大。
公司自主研发的高强度超薄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在保持玻璃基材良好的光学指标
下,实现了与树脂红外截止滤光片厚度一致,已经广泛搭载在 OPPO、传音等品牌主要机型
摄像头模组中,此外,公司突破了窄带滤光片制作工艺,实现 CWDM 滤光片的小批量出货。
公司目前已进入全球知名摄像头模组厂商和智能手机品牌厂商的供应链,与欧菲光、丘
钛科技、信利光电、舜宇光学、盛泰光学、同兴达等知名摄像头模组厂商建立了直接长期稳
定的合作关系,产品广泛应用于华为、小米、OPPO、vivo、传音、三星、荣耀等知名品牌
智能手机。
(1)客户资源优势
发行人的直接客户主要是摄像头模组厂商,产品被应用在各大品牌智能手机中,下游行
业整体呈现集中度高的特点,因此,拥有良好的品牌声誉和稳定的客户资源对企业的长期持
续发展和保持市场持竞争力至关重要。
公司直接客户包括欧菲光、丘钛科技、信利光电、舜宇光学、盛泰光学、同兴达等知名
厂商,公司产品被广泛应用于华为、小米、OPPO、vivo、传音、三星、荣耀等全球知名品
牌智能手机中。
在光通信领域,公司的光通信滤光片产品的客户主要为光模块厂商,包括苏州旭创(中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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旭创股份有限公司子公司)、麦特达(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三研究所子公司)、瑞谷光
网等光器件、光模块生产厂商。
上述优质客户对供应商的产品质量管控能力和综合实力有较为严格的要求,供应商资质
认证过程严格且周期长,合作关系一旦建立就会在较长时间内维持稳定。目前,公司已进入
华为、小米、OPPO、vivo、三星、荣耀等优质企业的供应链,与客户建立了稳定的合作关
系,为未来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技术研发优势
公司坚持自主创新、以技术研发为发展根基,注重技术研究与市场需求的紧密结合。通
过人才培养和研发队伍建设,公司的技术和创新能力不断提高。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
公司拥有 70 项专利,其中发明专利 9 项。
公司拥有日本、德国等国外先进的镀膜设备,采用先进的真空蒸发镀膜技术和磁控溅射
镀膜技术。公司还拥有多台全自动精密检测设备,有效保证了产品质量和产品良率,提高生
产效率。此外,公司根据多年的研发生产经验积累,在行业通用设备的基础上进行优化和改
进,提高设备精度和自动化水平。
公司已经掌握了高强度超薄蓝玻璃红外截止滤光片、窄带滤光片、旋涂红外截止滤光片
(0~30 度转角偏移量小于 2 纳米)生产技术和超强度无微裂纹切割技术、抗弯曲玻璃刻蚀技
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同时,发行人通过不断技术创新、工艺改进,已经成功掌握 CWDM 滤光
片窄带制备技术以及旋涂红外截止滤光片的生产工艺等,并保持较高的产品良率和生产效
率。
此外,公司是南昌大学、东莞理工学院等国内知名高校的实习基地,通过与高校开展合
作,公司获取了优秀的人才,壮大了研发团队,为公司技术的长期发展提供了持续的动力。
(3)快速响应优势
消费电子行业具有升级换代速度快的特点,在新产品、新技术、新应用的市场需求不断
涌现的背景下,手机品牌厂商争相推出新机型,每年仅国内市场上市新机型就高达数百种之
多,为了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各上游供应商必须从产品设计到量产周期、及时交货和快速
响应等提升客户服务能力。
公司对生产基地进行了战略布局,在华中、华东、华南等产业聚集的地区设有生产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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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在获取客户需求、产品交付、响应客户方面具有便利性,通过本次募投项目的实施,公
司将在南昌新建生产基地,南昌及周边地区聚集了欧菲光、同兴达、盛泰光学等多个国内知
名模组厂商,进一步提升公司快速响应客户的能力。
公司建有数据量丰富的膜系数据库,结合生产的经验积累,公司能够在较短时间内研发
出新产品以满足客户的技术指标和质量要求。在生产制造方面,凭借多年的经验积累,公司
已经形成了快速响应的柔性化生产方式,从而有效解决产品快速转换和多批次生产问题。公
司在生产环节的全工序都采用 MES 系统(生产制造执行系统),利用信息化系统提升各部门
的配合度,实现生产、物流等多个环节的信息互联,极大提升了衔接效率。较快的内部沟通
与响应机制使公司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同时,确保交货的及时性,提升客户的认可度。
(4)产品布局优势
公司致力于成为行业内一流的精密光电薄膜元件制造企业,不断进行技术积累,紧抓市
场机遇,不断丰富产品类型,实现在下游不同领域进行产品布局。经过多年的发展,在消费
电子领域,公司已经形成以摄像头滤光片为代表的产品线,产品被广泛应用于智能手机;在
光通信领域,公司已经批量出货 GPON 滤光片和 TO 管帽,并且突破窄带滤光片制作工艺,
具备 CWDM 滤光片的生产能力;此外,公司已经在中心波长 633 波段大角度滤光片、DWDM
极窄带滤光片、C Lens(球面透镜)、微光学棱镜、非球管帽等方面进行了技术储备和客户
储备。公司通过战略性的产品布局,不断增强抵抗风险的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5)质量控制优势
公司一直以产品质量为业务重心,始终将严控产品质量放在公司发展的重要位置,公司
产品已经通过了 ISO9001 质量管理认证和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目前公司已经建立
了严谨、完整、高标准的质量控制体系,从采购到生产再到售后质量管控,都有清晰明确规
范制度。公司遵循着客户导向,严控过程的理念,将质量控制程序贯穿于产品的整个生命周
期中,确保从原料到售后服务的质量。通过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公司在保证交付产品及时
性的同时,有效避免了产品质量问题的发生,公司的产品质量稳定、性能优异,具有较好的
客户的满意度,积累了一定的品牌口碑。
(6)镀膜材料自制优势
镀膜是精密光电薄膜元器件制造的核心环节,其中镀膜材料的使用对滤光片产品的性能
和质量具有较大影响。公司内部设有专门的镀膜材料生产部门,可根据产品生产部门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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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对镀膜材料进行定制化研发与生产。通过自主研发生产镀膜材料,公司能够实现从源头
材料端即深入新产品研发和工艺改进,提升产品附加值和快速提升产品良率,持续拓宽产品
应用领域,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发行人镀膜材料自制可以根据镀膜材料的特性获得任意折射率的混合膜,经过公司精密
光学薄膜设计及精密镀膜技术、超声波及离子波清洗、高精度丝印、超强度无微裂纹切割技
术等多项核心技术处理,在改善产品膜层光学特性的同时,更能保证膜层的稳定性和产品的
良率,例如在二氧化钛膜系中掺入五氧化二钽及其他氧化物,可促进膜系氧化,减少薄膜光
吸收,光学效果更好。
基于对镀膜材料的深刻理解和工艺控制帮助发行人加深了对原材料的认识,从精密光学
元件镀膜源头深入新产品研发,提升产品附加值,快速提升产品良率,持续拓宽产品应用领
域,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十二、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东方投行在进行充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的基础上,认为:发行人经营独
立、运行规范、经营业绩良好、内控有效,具备了《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的各项条件。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项目实施后有助于促进发行人持续快速发展,为投资者带来
相应回报。因此,东方投行同意保荐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
业板上市。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 辉: 年 月 日
彭小勇: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崔洪军: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郑 睿: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尹 璐: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首席执行官: 马 骥: 年 月 日
董事长: 金文忠: 年 月 日
保荐机构: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发行保荐书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
的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我公司作为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
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授权袁辉和彭小勇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
求负责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于创业板上市项目发行上市保荐工
作及上市后对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督导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上述授权有效期内重新
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接替本授权书授权保荐代表人担任湖北东田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
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特此授权。
(以下无正文)
发行保荐书
(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袁辉 彭小勇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首席执行官:
马骥
东方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