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达兴业: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证券之星 2022-05-1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2 字 0510 第 0512 号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A 座 10 层
 电话:010-5706 8585   传真:010-8515 0267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 2022 字 0510 第 0512 号
致: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受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和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
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的指派,本所吴涵律师、李乐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出席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的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
证。
  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
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
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以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依照中
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公司提供的与本
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和验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方式及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其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
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
及的有关事项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其中现场会议将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
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
                《证 券 日 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限
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告了本
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会议方式、会议
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以及会议联系方式等内容。
证券报》《上 海 证 券 报》《证券时报》《证 券 日 报》上刊登了《鸿达兴业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广州圆大厦 3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周奕丰先生主持,会议实际召开
的时间、地点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9:25,
为: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3: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现行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 2022 年 4 月 18 日召开,决定于 2022 年
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
  根据会议通知,凡于 2022 年 4 月 28 日(星期四)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
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均有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根据现场会议的统计结果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共计 95 人,均为股权登记日在登记结
算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666,018,045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21.482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股东委托代理人为 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528,744,66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549%;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9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7,273,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4.4278%。参与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中小投资者(除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93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37,273,3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278%,该等
股东均以网络投票方式参与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持
股凭证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的股东身份真实有效,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有权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审议事项进行审议并表决。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除股东或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外,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的其他
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或列席
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以及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的全部议案,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公告的会议通知中列
明;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与该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大
会不存在对该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
方式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根据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 2 名股东代表、1 名
监事代表以及 1 名律师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在对网络投票的结果
进行了合并统计后,现场公布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661,312,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935%;反对 4,5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804%;弃权 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 132,567,78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21%;
反对 4,53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09%;
弃权 174,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61,312,5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935%;反对 4,53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804%;弃权 174,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 132,567,88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22%;
反对 4,53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09%;
弃权 174,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69%。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661,309,6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931%;反对 4,53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808%;弃权 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 132,564,98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01%;
反对 4,534,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30%;
弃权 174,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661,309,6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931%;反对 4,534,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808%;弃权 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 132,564,98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701%;
反对 4,534,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30%;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74,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660,562,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809%;反对 5,448,1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180%;弃权 7,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11%。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 131,817,78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57%;
反对 5,448,1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688%;
弃权 7,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55%。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0,389,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49%;反对 5,45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189%;弃权 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 131,644,78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8997%;
反对 5,454,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33%;
弃权 174,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结果为: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60,392,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53%;反对 5,451,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185%;弃权 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 131,647,78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19%;
反对 5,451,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11%;
弃权 174,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660,391,2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552%;反对 5,452,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187%;弃权 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 131,646,58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010%;
反对 5,452,5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720%;
弃权 174,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表决结果为:
  同意 661,308,4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2929%;反对 4,53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810%;弃权 174,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262%。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 132,563,78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692%;
反对 4,535,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038%;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174,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7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具体表决结果为:
   经关联股东鸿达兴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广州市成禧经济发展有限
公司回避表决后,同意 131,820,78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96.0279%;反对 5,407,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
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391%;弃权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
计票结果为:同意 131,820,78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6.0279%;反对 5,407,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3.9391%;弃权 45,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33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同意 661,531,5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264%;反对 4,441,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668%;弃权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 132,786,88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7317%;
反对 4,441,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353%;
弃权 45,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661,426,1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3105%;反对 4,546,7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6827%;弃权 45,2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 132,681,48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549%;
反对 4,546,7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121%;
弃权 45,2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29%。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同意 660,476,845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99.1680%;反对 5,495,9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8252%;弃权 45,3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含网络投票)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68%。其中,本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参与表决的单独计票结果为:
同意 131,732,18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634%;
反对 5,495,9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0036%;
弃权 45,300 股,占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30%。
  本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获得了参与投票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所持表决
权的 1/2 以上通过。
  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均未对上述表决结果提出任
何异议;会议通知中所列议案均已获本次股东大会有效通过;本次股东大会决议
与表决结果一致;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情况已作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全部
董事签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
现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结论意见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
序、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上
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
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以下无正文)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关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签字)
杨   晨:                 吴   涵:
                       李   乐:
                                年   月   日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ST鸿达盈利能力一般,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