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WinstechPrecisionHoldingCo.,LTD.
(住所:东莞市塘厦镇田心路 180 号)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注册地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二〇二二年五月
特别提示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公司股票将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本公司提醒投
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忌盲
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
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
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为本次上市
服务的中介机构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一)股东有关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录荣及其控制的东莞盛荣承诺:自发行人股
票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
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杨国强、毅富和、东莞聚麒、东莞众坤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公司股东三正投资、东莞科创、南方工业、重庆信见成承诺:自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
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
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其取得发行人股份之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
人管理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
回购其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董监高人员有关股份流通限制及自愿锁定承诺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夏录荣、杨国强、
孙加洪、蔡玲莉、赵克非、罗贵林、甘新钊、陈清春、邹健承诺:锁定期限届满
后,在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
届满后六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夏录荣、杨国强、孙加洪、
蔡玲莉、赵克非、罗贵林承诺:若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
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2 年 11 月 12 日,非交易日顺
延至下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
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一)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自然人股东夏录荣、杨国强承诺:
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上述承诺不会因本人在发行人的职务变更、离职等
原因而放弃履行。
司股份的行为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准确
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担责任。
(二)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发行人持股 5%以上的机构股东毅富和、东莞盛荣承诺:
于股份限售安排的承诺,在限售期内,不出售本次公开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
市场价格确定,并将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及时、
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司减持发行人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
告。本企业持有 5%以上发行人股份期间,将持续遵守该承诺。
法承担责任。
三、利润分配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根据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
前滚存利润分配的议案》,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发
行完成后的新老股东按持股比例共同享有。
(二)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
根据《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发行上市后的主要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经
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成长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
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在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
处理。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
元的情形,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
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
公司。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的成长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采
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1)定期报告公布前,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
意见。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3)公司董事会制定具体的利润分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
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意见。
(4)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
真和邮件沟通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
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董事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关方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
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监事会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股东大会在审
议利润分配方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
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6)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如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
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议案需经董事会、
监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并由独立董事发表明确意见;董事会在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全体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在表决时,
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三)公司上市后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
公司制订了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未来三年的分红回报规划,如下:
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
(1)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及法律、
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股利,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在经
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成长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
股东利益时,可以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2)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具体条件和比例:
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至少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 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
税后利润)为正值。
B. 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C.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应当在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
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5%。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
政策:
A.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D.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上述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
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且超过 5,000 万
元的情形,或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公司应当及时行使对子公司的股东权利,根据子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促成
子公司向公司进行现金分红,并确保该等分红款在公司向股东进行分红前支付给
公司。
(3)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
真实合理因素。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的成长与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全体股东利益时,可以采
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四、上市后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及约束措施
为稳定公司股价,保护中小股东和投资者利益,公司制定了股价稳定的预案,
公司、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股价稳定预案作
出了相关承诺。
(一)预案启动的具体条件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3 年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
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
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将依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不会导致公司股权结构不符合上市
条件的前提下,启动稳定股价措施。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发行人承诺:若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成熟,公司将及时采取以下措施稳定
公司股价:公司以自有资金回购股份,回购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
产值,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
其他方式;公司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不少于 500 万元,单次回购股份不超过公
司总股本的 1%;单一会计年度累计回购股份的数量不超过公司发行后总股本的 2%;
累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总额不超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所募集的资金总额。
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通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以
其控制的股份投赞成票。
公司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时,公司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
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包括拟增持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
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录荣承诺: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
于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于增持股份
的资金不超过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金额的 70%;增持公司股
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稳定股价措施启动
条件触发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就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应包括拟增持
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完成时间等信息)书面通知公司并进行公告。
有义务增持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不
低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20%,不高
于上一会计年度从发行人处领取的税后薪酬及税后现金分红总额的 50%。
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 3 年内聘任新的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
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将促使其根据本预案的规定签署相关承诺。
在公司任职并领取薪酬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应在履行完毕
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实施完毕。
五、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情形时回购股
份及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发行人承诺:如果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对判断本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
发行上市情形的,本公司将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或者司法
机关认定有关违法事实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制订回购股份方案,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如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
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自律机构及证券交易所
等有权部门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
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相关规定依法及时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录荣承诺:因公司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
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
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
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本人将依法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
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若有权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发行和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并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
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或存在欺诈发行上市情形的,且本人被监管机构
认定不能免责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有权获得赔偿的投资者资格、投资
者损失的范围认定、赔偿主体之间的责任划分和免责事由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诺:本公司为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情
形,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因华林证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
成损失的,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律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承诺:如因本所律师未能依照法律、法规及
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存在过错致使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制作、
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损失的,
本所律师将依生效的仲裁裁决书或司法判决书赔偿投资者损失,如能证明其没有
过错的除外。
审计及验资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承诺:因本所为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
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发行人资产评估机构沃克森(北京)国际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诺:因本公司
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六、摊薄即期收益填补措施及承诺
本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都有较大幅度的增
加,净利润可能难以实现同步大幅增长,本次发行将摊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通
过以下方式努力提升经营水平,增加未来收益,以填补摊薄的即期回报:
(一)公司关于摊薄即期收益填补措施及承诺
相关责任,按投资计划申请、审批、使用募集资金,并对使用情况进行内部检查
与考核;
率;
的布局,提升精细化管理水平,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提升盈利能力;
项等内容,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权利,以及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权,作出科学、谨
慎的决策。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摊薄即期收益填补措施及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录荣承诺:
本人在作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摊薄即期收益填补措施及承诺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如下: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情况相挂钩;
相挂钩。
七、未履行公开承诺事项时的约束措施
如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
不可抗力等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及时、充分披露公司承诺未能履
行、无法履行或无法按期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监管机关要求纠正的,在监管机关要求的期限内予以纠正;及时作出合法、合理、
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承诺;因公司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相关承诺导致投资者损
失的,由公司依法对投资者进行赔偿。
如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未
履行相关承诺事项(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等无
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的除外):相关责任主体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相关责
任主体将及时作出合法、合理、有效的补充承诺或替代性承诺,以尽可能保护公
司及投资者的权益;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主体将依法
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如果未承担前述赔偿责任,则相关责任主体持有的公司
股份在相关责任主体履行完毕前述赔偿责任之前不得转让,同时公司有权扣减所
获分配的现金分红用于承担前述赔偿责任。
八、其他重要承诺
(一)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为避免同业竞争,维护发行人及其他股东的利益,保证发行人的长期稳定发
展,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录荣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承诺如下:
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也未直接或间接经营任何与公司及其子公司
的主营业务相同、相似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
其他经济实体不从事与公司及其子公司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
务;
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或其他机构、组织;
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机构、组织或个人提供专有技术或
提供销售渠道、客户信息等商业秘密;
资的业务可能与公司及其子公司存在同业竞争,本人会将该等商业机会让予公司
及其子公司;
上述承诺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本人将向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并承担连带法律责任。
(二)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就减少及规范关联交易事
宜作出了如下承诺:
制人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
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回避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
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人及本人
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
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人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控股
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地位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不利用持股 5%以上股东的地位,占用公司及其子公司资金。本人或本企业及本
人或本企业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与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
于不可回避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
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本人或本企业及本人或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将严
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铭科精技控股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规范关联交易行为,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本
人或本企业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利用持股 5%以上股东
的地位及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三)实际控制人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事项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夏录荣(XIA LURONG)承诺:若公司及其子公司将来被
有权机构追缴全部或部分应缴未缴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用或因此受到
任何处罚、损失,本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公司及其子公司必须先行
支付相关费用的情况下,本人将及时向公司及其子公司给予全额补偿,以确保公
司及其子公司不会因此遭受任何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 年修订)》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告书内容
与格式》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基本
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 746 号)核准,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
老股转让。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53.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
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181.5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发行价格为 14.89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上市
的通知》
(深证上[2022]458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股票简称“铭科精技”,股票代码“001319”。本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的 3,535.00 万股股票将于 2022 年 5 月 12 日起上市交易。
公司本次发行的招股意向书、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已在巨潮资讯
网(www.cninfo.com.cn)披露,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
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明与提示”。
股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夏录荣
(XIA LURONG)
杨国强 3,301.20 23.35% 2023 年 5 月 12 日
毅富和 747.00 5.28% 2023 年 5 月 12 日
东莞盛荣 615.60 4.35% 2025 年 5 月 12 日
本次公
开发行 东莞聚麒 341.40 2.41% 2023 年 5 月 12 日
前已发
行的股 南方工业基金 255.61 1.81% 2023 年 10 月 30 日
份
三正投资 173.22 1.23% 2023 年 10 月 30 日
东莞科创(SS) 172.71 1.22% 2023 年 10 月 30 日
东莞众坤 43.00 0.30% 2023 年 5 月 12 日
重庆信见成 3.45 0.02% 2023 年 10 月 30 日
小计 10,605.00 75.00% -
本次公 网上发行股份 3,181.50 22.50% 2022 年 5 月 12 日
占发行后股本 可上市交易日期
项目 股东名称 持股数(万股)
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开发行 网下配售股份 353.50 2.50% 2022 年 5 月 12 日
的股份
小计 3,535.00 25.00% -
合 计 14,140.00 100.00% -
注:南方工业基金、三正投资、东莞科创(SS)、重庆信见成取得股份并完成工商变更
登记手续的日期为 2020 年 10 月 30 日。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及咨询;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汽车零部件成型工艺研发;制造汽车模具、
夹具、检具;五金模具、五金零部件、新能源汽车零部件;实业投资;厂房租赁;
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以上
项目不涉及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年修订)》,铭科精技所属行业为“C36 汽车制造业”。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股票情况如下:
直接或间接持股 占发行后公司
姓名 任职 任职期间 持股方式
情况 总股本的比例
夏录荣(XIA 直接持股 4,951.80 万股 35.02%
董事长 通过东莞盛
LURONG) 2023 年 8 月 411.60 万股 2.91%
荣间接持股
直接持股 3,301.20 万股 23.35%
副董事长、总 2020 年 8 月至
杨国强 通过东莞聚
经理 2023 年 8 月 270.40 万股 1.91%
麒间接持股
孙加洪 董事 408.98 万股 2.89%
沈荣 独立董事 / / /
古范球 独立董事 / / /
监事会主席、 2020 年 8 月至 通过东莞盛
甘新钊 10.00 万股 0.07%
职工代表监事 2023 年 8 月 荣间接持股
陈清春 监事 10.00 万股 0.07%
邹健 监事 3.00 万股 0.02%
副总经理、董 2020 年 8 月至 通过东莞盛
蔡玲莉 9.00 万股 0.06%
事会秘书 2023 年 8 月 荣间接持股
赵克非 副总经理 10.00 万股 0.07%
罗贵林 财务总监 10.00 万股 0.07%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持有公司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夏录荣(XIA LURONG)直接持有本公司 4,951.80 万股股份,占本公司发
行前股本总额的 46.69%;通过东莞盛荣间接持有本公司 3.88%股份,通过东莞
盛荣控制本公司 5.80%股份,合计持有本公司 50.57%的股份,合计控制本公司
夏录荣先生,1962 年出生,新西兰国籍,香港永久居留权,毕业于上海交
通大学船舶动力专业,1985 年 3 月至 1986 年 12 月就职于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市工商界爱国建设有限公司”),从事财务相关工作;1986
年 1 月至 1989 年 10 月就职于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上海市工商
界爱国建设有限公司”)香港分公司,担任贸易员;1989 年 11 月至 1993 年 12
月就职于株式会社有信精机,担任贸易员;1994 年 3 月至 1996 年 6 月赴新西兰
奥克兰理工大学进修;1998 年 12 月至 2010 年 12 月就职于茂森精艺金属制造有
限公司,担任销售经理;2006 年 8 月至 2013 年 12 月就职于茂森汽车零部件(大
连)有限公司(现为发行人子公司大连茂盛),历任董事、总经理;2013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1 月就职于茂盛汽车零部件(大连)有限公司(曾用名“茂森汽车
零部件(大连)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董事长;2013 年 4 月至今,就职于
浙江格朗吉斯盛安铝业有限公司,担任董事;2017 年 8 月至今担任公司董事长。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夏录荣(XIA LURONG)无对外投资企业。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
本次发行结束后上市前,公司股东总人数为 74,347 名。
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公司发行后股份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重庆南方工业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南
方工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合 计 106,219,467.00 75.11%
注: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其中,网下配售数量为353.50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10.00%;网上发行数量为
(1)22.98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14,140.00万股计算);
(2)17.24倍(每股收益按照2021年度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
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10,605.00万股计算)。
资产确定)。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
价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本次网上发行有效申购户数为11,112,279户,有效申
购股数为94,225,940,000股,配号总数为188,451,880个,网上初步有效申购倍数
为6,663.78642倍,超过150倍。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353.50万股,为本
次发行数量的10.00%;最终网上发行数量为3,181.50万股,为本次发行数量的
网上、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全部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包销股份的数量为204,009股,包销金额为3,037,694.01元,包销
比例为0.5771%。
资金总额为 52,636.15 万元。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2
年 5 月 5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天职
业字[2022]10408 号《验资报告》。
项目 金额(万元)
保荐及承销费用 3,227.69
审计及验资费用 1,057.17
律师费用 418.00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386.79
发行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53.26
合 计 5,142.91
注:若出现总数和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本次发行新股每股发行费用为 1.45 元(每股发行费用=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
行股本)。
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对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2020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负债表和合并资产负债表,2019 年度、
股东权益变动表、合并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
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天职业字[2022]21 号)。上述财务数据及相关内
容已在《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中进行了详
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公司 2022 年一季度的经营业绩及财务状况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届监事会第
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一季度财
务报表对外报出的议案》等议案。公司 2022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
告书附件,公司上市后 2022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不再单独披露。公司 2022 年一季
度和 2021 年一季度的财务数据均未经审计或审阅,敬请投资者注意。
本公司 2022 年一季度未经审计或审阅的财务报表请查阅本上市公告书附
件,主要财务数据列示如下:
本报告期末比上年
项目 2022/3/31 2021/12/31
度期末增减
流动资产(元) 618,074,037.46 631,201,496.40 -2.08%
流动负债(元) 341,365,332.96 377,174,512.88 -9.49%
总资产(元) 1,068,624,442.03 1,084,416,180.01 -1.4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
权益(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
资产(元/股)
本报告期比上年度
项目 2022年1-3月 2021年1-3月
同期增减
营业总收入(元) 228,993,160.94 177,483,577.93 29.02%
营业利润(元) 28,831,450.40 23,490,175.59 22.74%
利润总额(元) 28,905,933.45 23,487,792.98 23.07%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23 0.19 21.05%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
每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59 3.31 0.28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
净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
额(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
量净额(元)
注:净资产收益率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资产收益率两个指标的本报告期比上年同
期增减为两期数的差值。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公司流动资产为 61,807.40 万元,较上年末下降
司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益有所增加。
公司 2022 年 1-3 月营业收入 22,899.32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9.02%,营
业利润 2,883.1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22.74%,利润总额 2,890.59 万元,较上
年同期增长 23.07%,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2,404.38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
长 17.91%,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 2,224.68 万元,
较上年同期增长 8.18%。2022 年 1-3 月公司经营业绩同比增长,主要是因为:汽
车零部件行业整体呈增长趋势,公司凭借着良好的市场竞争能力,在维持原有客
户的同时积极开拓新市场,实现了业务规模与利润规模的双增长,经营状况良好。
公司 2022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 890.23 万元,较上年同
期下降 48.34%,主要是公司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以及支付给职工以
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有所上升所致。
三、2022 年上半年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公司预计 2022 年 1-6 月实现营业收入 39,805.88 万元至 42,268.23 万元,同
比变动 4.95%至 11.45%;预计 2022 年 1-6 月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760.02 万元至 4,532.28
万元,同比变动-16.96%至 0.10%。以上预测数据未经审计或审阅,不构成公司
的盈利预测或承诺。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主板的有关规则,在上市后三
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
本公司自 2022 年 4 月 18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
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体如下: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
化等);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报告>的议案》、《关于<铭科精技控股
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
《关于公司 2022 年度关联交易额度及日常性关联交易预
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银行借款、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计的议案》、 《关于 2022 年度
购买理财产品额度的议案》和《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6 日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议案》、
《关于修改<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关于修改<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和《关于
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议案》、《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报出的
议案》、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
案》、《关于修订<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
议案》和《关于提请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一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募集资金专户及授权签订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的议案》和《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一季度财务报表对外报出
的议案》。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运行正常,决议及其主要内容无异常。除以
上会议外本公司未召开其他股东大会、董事会或监事会;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保荐人(主承销商):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立
住所: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 3 幢 1 单元 5-5
联系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 9668 号华润置地大厦 C 座 33 层
电 话:0755-82707888
传 真:0755-23953545-1311
保荐代表人:陈坚、李露
项目协办人:曹重远
项目经办人:樊松林、王植渊、陈海玲、冯静静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了《华林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
推荐意见如下:
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的条件。华林证券愿意推荐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本页无正文,为《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发行人: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铭科精技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告书》
之盖章页)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