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修订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条款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第六十一条第三款: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名。 第一届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发起人提
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的董事候选人由上 名。以后各届非独立董事的董事候选
一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人由上一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
人由上一届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名,独立董事候选人由上一届董事
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董事会 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成员中由单一股东或者具有关联关系的 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股东提名的董事人数不超过半数。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山东鲁阳节能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