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弘股份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深圳市盛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公司
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相应条款进行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应实施积极的利
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润分配政策,具体如下: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 (一)决策机制与程序:公司的利润分
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配政策和具体股利分配方案由董事会
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 制定及审议通过后报由股东大会批准;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 董事会在制定利润分配政策、股利分配
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方案时应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二)利润分配的原则:公司实行连续、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 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的、稳定的投资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回报并兼顾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
(三)上市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 (三)上市利润的分配形式:公司可采
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 式分配股利。公司将优先考虑采取现金
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 方式分配股利;若公司增长快速,在考
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 虑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可采取股票
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
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司应按年将可供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五)利润分配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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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 在符合现金利润分配条件情况下,公司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 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利润分配;在
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 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
中期现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 金利润分配。当公司当年可供分配利润
配利润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 为正数,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
大现金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 支付发生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
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 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
分配利润的 20%。 润的 2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付指
以下情形之一: 以下情形之一: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 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 (3)公司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
流量净额为负。 金流量净额为负。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 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可以在满足上
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述现金分红后,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
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 案。如公司同时采取现金及股票股利分
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配利润的,在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 资金需求情况下,公司实施差异化现金
分红政策: 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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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最低应达到 80%; 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40%; 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
例最低应达到 20%; 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
理。 理。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每年在综合考虑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 支出安排等因素,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当
年利润分配方案。 年利润分配方案。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六)利润分配应履行的审议程序:
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 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东大会审议。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且经公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
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同意。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 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同意;股东大会
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
式。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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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计划安排或原则作出调整时,应重新报
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 经董事会、监事会及股东大会按照上述
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 审议程序批准,并在相关提案中详细论
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 证和说明调整的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
此发表独立意见。 此发表独立意见。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派发事项。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七)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
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润分配政策的研究论证程序和决策机
制: 制:
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应在充分考虑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保证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 生产正常经营及发展所需资金和重视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 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的前提下,研
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 究论证利润分配的预案,独立董事应在
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制定现金分红预案时发表明确意见。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
会审议。 会审议。
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配预案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 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预案中
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应当对留存的当年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 计划安排或原则进行说明,独立董事应
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当就利润分配预案的合理性发表独立
意见。 意见。
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中公告利润分配预案,提交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
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案的,应当征询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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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见,并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董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 “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的
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较大变化”是指以下情形之一: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 (1) 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及行业
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 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
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 (2) 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
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营亏损;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 (3) 公司法定公积金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 度亏损后,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仍不足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4)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
定的其他事项。 定的其他事项。
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调整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 监事会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董事会在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 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时,须经全体董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司二分之一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监事会在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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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全体监事过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半数以上表决同意。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 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东大会审议。公司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出发点,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
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说明原因。股东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
除上述内容外,原《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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