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
(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及 28 层)
二〇二二年五月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全能源”、“发行人”或“公司”)
拟申请向特定对象发行不超过 57,750 万股(含本数)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本次证券发行”、“本次发行”或“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已聘请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以
下简称“保荐机构”或“本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保荐
办法》”)、
《科创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
法》”)、
《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7 号——发行保荐书和发行保荐
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准则第 27 号》”)、
《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中
金公司及其保荐代表人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
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发行保荐书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尽职调查报告》中相同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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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证券发行的基本情况
(一)保荐机构名称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二)具体负责本次推荐的保荐代表人
陈玮:于 2007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天津鹏翎胶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科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张志强:于 2012 年取得保荐代表人资格,曾经担任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中持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主板上市项目、宁波创源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
目、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新疆大全新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江苏奥力威传感器高科股份有
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代表人。
(三)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项目协办人:刘思怡,于 2021 年取得证券从业资格,在保荐业务执业过程中严格
遵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业记录良好。
项目组其他成员:杨力康、陈姝羽、张臣。
(四)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Xinjiang Daqo New Energy Co., Ltd.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经济开发区化工新材料产业园纬六路
注册地址:
注册时间: 2011 年 2 月 22 日
上市时间 2021 年 7 月 22 日
上市板块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经营范围 多晶硅、硅芯、硅片、光伏电池、光伏组件和光伏发电系统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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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生产、加工和销售,三氯氢硅、四氯化硅、氢氧化钠、盐酸、次
氯酸钠的生产及销售,上述产品相关的生产技术咨询服务;本企
业生产经营相关的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业务(须经国家专项审批的
商品、技术,在取得相关许可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具体经营
项目以许可证载明项目为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
理的商品、技术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
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联系电话 86-993-2706066
邮政编码 832000
传真 86-993-2706088
公司网址 https://www.xjdqsolar.com
电子信箱 xjxz@daqo.com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1)发行人股权结构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发行人总股本为 192,500 万股,股本结构如下表所示:
股份类别 股份数量(股) 持股比例(%)
有限售条件股份 1,709,293,200 88.79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 215,706,800 11.21
总股本 1,925,000,000 100.00
(2)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发行人前十名股东情况如下:
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 股份数(股) 情况
中金公司-农业银行-中金
公司新疆大全 1 号员工参与
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
理计划
深创投红土股权投资管理(深
转型升级新材料基金(有限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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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比例 持有有限售条件 质押或冻结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总数(股)
(%) 股份数(股) 情况
伙)
中保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
国保险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合计 1,686,877,909 87.63% 1,686,877,909
(1)发行人历次股权筹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A 股首发前期末净资产额 466,780.23(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
发行时间 发行类别 筹资净额
历次筹资情况 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上市
A 股首发后累计派现金额 0.00
本次发行前期末净资产额 2,078,509.86(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
(2)发行人最近三年的利润分配情况
公司 2019 和 2020 年度除提取法定公积金外未进行利润分配。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 2021 年度拟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6
元(含税)。截至目前,公司总股本为 1,925,000,000 股,以此为基数,拟派发现金红利
总额人民币 1,155,000,000.00 元(含税)。2021 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合并报表实现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比例为 20.18%。在本报告签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
登记日期间,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
例。该《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已于 2022 年 4 月 7 日经公司 2021 年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合并资产负债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3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2,876,179.29 2,247,241.19 900,173.81 910,8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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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2 年 3 月 31 日 2021 年 12 月 31 日 2020 年 12 月 31 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
负债总额 797,669.43 600,381.52 433,393.58 577,523.15
股东权益合计 2,078,509.86 1,646,859.67 466,780.23 333,308.06
归属于母公司的
股东权益
注:2022 年 3 月 31 日数据未经审计
(2)合并利润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营业总收入 812,871.61 1,083,186.67 466,425.61 242,608.51
营业利润 507,327.64 674,413.45 122,853.58 30,809.86
利润总额 507,092.62 672,766.24 122,280.49 30,945.09
净利润 431,182.03 572,330.65 104,325.26 24,705.49
归属于母公司所
有者的净利润
注:2022 年 1-3 月数据未经审计
(3)合并现金流量表主要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投资活动产生的
现金流量净额
筹资活动产生的
- 510,470.13 9,978.23 144,380.11
现金流量净额
汇率变动对现金
及现金等价物的 -0.000003 -0.01 -0.05 -127.68
影响
现金及现金等价
物净增加额
注:2022 年 1-3 月数据未经审计
(4)最近三年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
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 1 号-非经常
性损益》[2008]的规定,发行人编制了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发行人最近三年非经常性
损益明细表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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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2 年 1-3 月 2021 年度 2020 年度 2019 年度
非流动性资产处置损益(包括已计提资
-257.84 -2,310.89 -631.52 -
产减值准备的冲销部分)
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与公司正常
经营业务密切相关,符合国家政策规定、
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或定量持续享受的政
府补助除外)
除同公司正常经营业务相关的有效套期
保值业务外,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衍
生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
融负债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 907.11 2,588.33 - 155.34
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
交易性金融负债、衍生金融负债和其他
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
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
出
非经常性损益总额 1,015.93 2,018.75 203.29 4,532.63
减:非经常性损益的所得税影响数 152.21 301.40 36.79 679.90
非经常性损益净额 863.72 1,717.34 166.50 3,852.74
减:归属于少数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净
影响数(税后)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非经常性损益 863.36 1,715.96 166.36 3,852.74
注:2022 年 1-3 月数据未经审计
(5)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指标
项目
/2022 年第一季度 /2021 年度 日/2020 年度 日/2019 年度
流动比率(倍) 2.60 2.41 0.74 0.54
速动比率(倍) 2.50 2.00 0.63 0.47
资产负债率(合并报表) 27.73% 26.72% 48.15% 63.41%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报表) 27.28% 26.70% 48.16% 63.32%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 不适用 不适用 100,833.82 590.77
存货周转率(次) 2.08 3.04 10.4 9.1
每股净资产(元) 10.80 8.55 2.87 2.41
每股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元)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 1.25 2.16 0.05 -0.07
基本每股收益(元) 2.24 3.25 0.69 0.18
稀释每股收益(元)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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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2022 年第一季度 /2021 年度 日/2020 年度 日/2019 年度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后 2.24 3.25 0.69 0.15
基本每股收益(元)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23.15% 55.94% 26.07% 7.7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净资产(万元)
归属于公司普通股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净额后 430,330.67 570,668.28 104,176.90 20,853.14
的净利润(万元)
注 1:2022 年 1-3 月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未经年化处理
注 2:上述财务指标的计算公式为:
月末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均为 0.00 万元,故 2021 年度与 2022 年 1-3 月应收账款周转率不适用
披露编报规则第 9 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 年修订)所载之计算公式
计算
(五)本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控股关系或者其它重大关联关系
约占发行人总股本的 1.25%;其中包括中金公司全资子公司中国中金财富证券有限公司
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中获得配售的股票 6,000,000 股。
份的情况。
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上级股东单位”),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中央汇金直接持有中金公司约 40.11%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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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同时,中央汇金的下属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投投资有限责任公
司、中国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各持有中金公司约 0.06%的股权。中央汇金为中国投资
有限责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中央汇金根据国务院授权,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进行股权
投资,以出资额为限代表国家依法对国有重点金融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
务,实现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中央汇金不开展其他任何商业性经营活动,不干预其
控股的国有重点金融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公开信息资料显示,
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间不存在相
互持股的情况,中金公司上级股东单位与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之
间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融资的情况。
本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公正地履行保荐职责。
(六)本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与内核意见
根据《保荐办法》及中金公司质控和内核制度,本机构自项目立项后即由项目执行
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建对应的质控小组,质控小组对项目风险实施过程管理和控制;内
核部组建内核工作小组,与内核委员会共同负责实施内核工作,通过公司层面审核的形
式对项目进行出口管理和终端风险控制,履行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交、报送、出具或披露
材料和文件的最终审批决策职责。
本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如下:
(1)立项审核
项目组在申请项目立项时,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就立项申请从项目执行风险
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内核部从项目关键风险角度提供立项审核意见。
(2)尽职调查阶段审核
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组建后,对项目组的尽职调查工作及尽职调查期间关注的
主要问题等进行定期检查。
(3)申报阶段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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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组按照相关规定,将申报材料提交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质控小组对申报
材料、尽职调查情况及工作底稿进行全面审核,并视需要针对审核中的重点问题及工作
底稿开展现场核查。质控小组审核完毕后,由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组织召开初审
会审议并进行问核。初审会后,质控小组出具项目质量控制报告及尽职调查工作底稿验
收意见,并在内核委员会会议(以下简称“内核会议”)上就审核情况进行汇报。内核
部组织召开内核会议就项目进行充分讨论,就是否同意推荐申报进行表决并出具内核意
见。
(4)申报后的审核
项目组将申报材料提交证券监管机构后,项目组须将证券监管机构的历次问询函回
复/反馈意见答复、申报材料更新及向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其他文件提交质控小组和内
核工作小组,经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5)发行上市阶段审核
项目获得注册批文后,项目组须将发行上市期间需经项目执行与质量控制委员会/
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审核的文件提交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
经质控小组/资本市场部质控团队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报送。
(6)持续督导期间的审核
项目组须将持续督导期间以中金公司名义出具的文件提交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质
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经投资银行部后督专员、质控小组和内核工作小组审核通过后
方可对外报送。
经按内部审核程序对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进行严格
核查,本机构对本次发行申请的内核意见如下: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的基本条件,
申报文件真实、准确、完整,同意上报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保荐机构承诺事项
(一)本机构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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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
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二)作为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本机构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
查:
定;
或者重大遗漏;
充分合理;
质性差异;
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述或者重大遗漏;
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三、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本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结论
本机构作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保荐机构,
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保荐办法》
《注册管理办法》
《准则第 27 号》
《保荐人尽职调
查工作准则》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通过尽职调查和
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并与发行人、发行人律师及发行人审计师经过充分沟通后,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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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基本条件。因此,本
机构同意保荐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二)发行人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已就本次证券发行履行如下决策程序:
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关于新疆
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新疆
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
议案》
《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关
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
告>的议案》
《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摊
薄即期回报、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
司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全权办理本次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具体事宜的议案》等议案。
发行相关议案。
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履行了《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决策程序,本次发行已于 2022 年 4 月获
得上交所审核通过,尚需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后方可实施。
(三)本次证券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证券法》第九条“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
式”的规定,发行人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
根据《证券法》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规定,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详见本发行保荐书之“三、本
机构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之“(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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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发行条件”。
(四)本次证券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承诺及保荐机构针对发行人的尽职调查,保荐机构认为: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
的审计报告、定期报告及其他公告文件;核查募集资金支出相关的记账凭证,对银行进
行了函证,与管理层沟通以及实地考察以了解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进度,查阅报告
期内重大购销合同、主要银行借款资料;核查了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的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独立情况;核查了发行人相关三会决议和内部机构
规章制度;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核查发行人承诺履行情况;取得发行人相
关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对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
在违法违规或犯罪情形进行网络搜索查证,并获取了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相关承诺;核查了发行人和相关股东出具的说明材料,并与发
行人律师和会计师进行了深入讨论。
经核查,发行人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所述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
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
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
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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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本机构按照《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是否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前次证
券发行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和前次募集资金以来历次公告文件;取得发行人经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批准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审计师出具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鉴证报告》,核查了前次募集资金使用进度和效益;核查了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讨论和决策的会议纪要文件、相关项目备案文
件、项目环保和用地相关文件等资料;就发行人未来业务发展目标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施前景,向发行人进行了了解;通过调查了解政府产业政策、行业发展趋势、有
关产品的市场容量、同类企业对同类项目的投资情况等信息,对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市场前景、盈利前景进行了独立判断;核查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会增加新的关
联交易、产生同业竞争。
经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
二条规定,即:
(1)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2)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
(3)本次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
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
营的独立性。
本机构对本次发行对象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进行了尽职调查,查
证过程包括但不限于:核查了发行人关于本次证券发行的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
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等材料;并向发行人律师进行了专项咨询,开展了会议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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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对象为不超过 35 名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
的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资产管
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信托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合格的投资者等。
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以其管理的 2 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
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该等发行对象符合 2022 年 2 月 9 日召开的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符合《注册
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五十九条、九十一条规定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
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八十;本次发行对象认购的股票自发
行结束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转让,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或要求的,从其规定或要求;本
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经核查本次证券发行的申请文件、
发行方案、相关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决议,保荐机构认为:本次发行价格和锁定期等
安排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九十一条规
定。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有关规
定。
(五)关于发行人落实《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
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要
求,发行人已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以及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
案》。
发行人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出具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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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损害公司利益;
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且上述
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具补
充承诺;
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任;
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相关处罚或
采取相关监管措施。”
发行人控股股东已出具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不履行本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
出具补充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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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已出具承诺:
“1、不越权干预上市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不履行本承诺给上市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
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作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
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监管部门的最新规定出
具补充承诺。”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所预计的即期回报摊薄情况合理,填补即期回报措
施及相关承诺主体的承诺事项符合《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
关事项的指导意见》的相关规定,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意见》中关于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精神。
(六)关于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中私募投资基金发行对象登记备案情况的核查意见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普通股股票,不存在由董事会事先确定投资者的情形,
无需对发行对象是否需履行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程序进行核查。
(七)关于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第三方行为的核查意见
根据《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
见》([2018]22 号)的规定,本保荐机构对保荐机构和发行人为本次证券发行有偿聘请
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了核查。
为控制项目法律风险,加强对项目法律事项开展的尽职调查工作,本机构已聘请北
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律师持有编号为 31110000769903508A 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且具备从事证券
法律业务资格。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同意接受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委托,在该项目
中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法律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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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该项目的法律尽职调查工作,协助起草、修改、审阅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就该项目出
具的相关法律文件并就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收集、整理、编制
该项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法律
服务费用。
为控制项目财务风险,加强对项目以及发行人财务事项开展的独立尽职调查工作,
本机构已聘请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本次证券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会计师,为本机构提供相关财务咨询服务。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持
有证书序号为 11010032 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和证书序号为 000392 的《会计师
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具备从事证券业务资格。主承销商会计师同意接
受主承销商之委托,在本次项目中向主承销商提供财务咨询服务,服务内容主要包括:
协助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完成该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工作,协助收集、整理、编制该项
目相关的工作底稿等。该项目聘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会计师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并由中金公司以自有资金支付。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中金公司尚未实际支付服务
费用。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在本次发行中聘请中金公司作为本次发行的保荐
机构和主承销商,聘请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发行的审计机
构,聘请北京市君合律师事务所作为专项法律顾问,相关聘请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除聘请上述保荐机构、审计
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之外,发行人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
(八)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1)审批风险
本次发行方案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尚需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
本次发行能否获得上述注册,以及获得相关注册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提请广大投资
者注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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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发行风险
本次发行只能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定向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发行价
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即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 A 股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
之八十,且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公司股票价格走势、投资者对本次发行
方案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内外部因素的影响,公司本次发行存在募集资金不足甚至无法成
功实施的发行风险。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大幅增加,而募投项目效
益的产生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在募投项目产生效益之前,公司的利润和股东回报仍主要
通过现有业务实现。因此,本次发行可能会导致公司的即期回报在短期内有所摊薄。
此外,若公司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未能实现预期效益,进而导致公司未来的
业务规模和利润水平未能相应增长,则公司的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等财务指标将出
现一定幅度的下降。特此提醒投资者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4)实际控制人持股比例较低的风险
按照本次发行上限 57,750 万股测算,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股东结构将有所变化,
公司的总股本将会相应扩大,原有股东持股比例可能会有所下降,控股股东开曼大全持
有公司股份比例为 61.21%。虽然开曼大全仍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徐广福和徐翔仍为
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但是开曼大全系美
国上市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较为分散,如未来开曼大全的其他股东通过二级市场增持
开曼大全股票或者第三方发起收购,则可能面临开曼大全的控制权转移的情况,进而可
能对发行人经营管理或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近年来,行业内龙头企业凭借技术优势、资金优势等,不断扩充优质产能,扩大市
场占有率,导致国内多晶硅行业集中度持续提升、行业竞争趋于激烈。根据中国光伏行
业协会数据,2018-2020 年中国前十多晶硅企业产量占国内多晶硅总产量的比重分别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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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国内同行业竞争对手多数有不同程度的扩产计划;随着 2020 年下半年以来多
晶硅价格的不断上涨,新的竞争者开始进入本行业,纷纷宣布投资兴建多晶硅产能的计
划,可能进一步加剧本行业的市场竞争。此外,光伏行业补贴金额逐年退坡、“平价上
网”对光伏发电行业提质增效提出更高的要求,使得光伏行业面临产品价格下降的压力,
从而不断压缩上游供应商的利润空间,加剧多晶硅行业的竞争。市场竞争加剧可能会对
发行人行业竞争地位和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1)生产技术迭代的风险
改良西门子法加冷氢化工艺是目前行业通用的技术路线。除改良西门子法外,行业
内部分企业也在积极研发其他的生产方法与技术,如硅烷流化床法等。随着行业竞争的
加剧、其他技术路线的发展,不排除未来硅烷流化床法或新出现的其他技术路线替代改
良西门子法加冷氢化工艺。如果公司目前所采用的生产技术因为技术迭代而被淘汰或者
产品竞争力减弱,将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较为不利的影响。
(2)电池技术迭代的风险
目前,绝大部分太阳能光伏电池使用多晶硅作为原材料,但也存在一些其他的商业
化电池技术例如薄膜技术,以及可能实现商业化的一些新兴电池技术例如钙钛矿技术等。
这些技术极少使用或几乎不使用多晶硅作为原材料。如果今后这些技术进一步发展或改
善,并逐步成为主流太阳能光伏技术,则光伏行业对于多晶硅的需求将会受到重大影响,
从而对公司的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3)下游行业技术路线变化风险
公司所处的光伏行业具有技术更新快、成本下降快的特点,客观上要求公司能够提
前关注行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多晶硅作为晶硅光伏电池的主要原材料,晶硅光伏电池下
游技术进步可能会导致下游对多晶硅产品质量要求越来越高。为保持技术的先进性,公
司必须在技术研发、工艺开发和改进、新产品开发持续投入大量的研发资金。但研究开
发过程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研发项目不能达到预期效果,或技术成果不能很好的产
业化,则公司在研发上的资金投入可能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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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多晶硅价格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多晶硅价格呈现先下降后上升的态势。2019-2020 年,多晶硅整体盈利
情况不佳,导致企业扩产热情减退,公司多晶硅销售单价较低。2020 年公司多晶硅平
均销售单价为 61.93 元/kg,公司整体毛利率为 33.63%。2021 年公司多晶硅平均销售
单价上涨 131.20%,达到 143.18 元/kg,公司整体毛利率为 65.65%,达到公司历史最
高水平。
自 2020 年下半年以来,光伏装机需求增长以及下游硅片产能大幅扩张,由于多晶
硅扩产周期长,导致硅料供需关系失衡,多晶硅价格持续上涨,至 2021 年四季度已上
涨至近十年新高,目前仍保持高位运行的态势,根据硅业分会数据,2022 年 3 月底单
晶致密料的市场平均价格为 219.03 元/Kg(不含税),较公司 2021 年度平均售价高
纷宣布进军多晶硅行业;根据硅业分会数据,预计 2022 年全球光伏多晶硅产量大约
紧张情况将有效缓解,多晶硅价格有望逐步回落到正常水平,目前行业内超过 60%的高
毛利率无法长期维持,多晶硅企业将难以长期获取超额利润。
目前多晶硅价格处于高位,公司面临较大的多晶硅价格下降风险;若多晶硅价格
大幅下降,将对公司毛利率和经营业绩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2)后续政策变化的风险
公司高纯多晶硅产品主要应用于光伏行业。光伏行业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受益于
国家产业政策的推动,光伏产业在过去十多年中整体经历了快速发展。现阶段,我国部
分地区已实现或趋近平价上网,但政府的产业扶持政策调整对光伏行业仍具有较大影响。
《关于 2018 年光伏发电有关事项的通知》通过限规模、降补贴等措施,大幅降低了政
策扶持力度,导致我国 2018 年度新增光伏发电装机量同比减少 16.58%,2019 年度新增
光伏发电装机量同比减少 31.6%。当前国家政策大力支持光伏产业发展, 2021 年 2 月
发布的《关于加快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经济体系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大力推动
风电、光伏发电发展,因地制宜发展水能、地热能、海洋能、氢能、生物质能、光热发
电;《2030 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提出,到 2025 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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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 60%。
随着光伏行业技术的逐步成熟、行业规模的迅速扩大以及成本的持续下降,国家对
光伏行业的补贴力度总体呈现减弱趋势。未来若光伏产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动,国家对于
光伏的鼓励态度发生改变,则可能会对公司的经营情况和盈利水平产生不利影响。
(3)客户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名客户的销售收入合计占当期营业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比分别为 53.28%、54.62%、31.70%和 37.38%,客户集中度较高。
若公司与主要客户的合作关系发生不利变化,或者主要客户的经营、财务状况出现
不利变化,或者未来行业竞争加剧,公司未能及时培育新的客户,将对公司未来生产经
营和财务状况产生不利影响。
(4)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风险
公司地处新疆,并就近采购工业硅粉等原材料和电、蒸汽等能源,导致供应商集中
度较高。对于主要原材料工业硅粉,公司主要向新疆当地供应商新疆索科斯及合盛硅业
采购;生产所需的电和蒸汽等能源,公司向天富能源采购。报告期内公司向前五大原材
料供应商的采购额占原材料总采购额的比重分别为 82.98%、90.87%、
均达到 80%以上。报告期内公司向天富能源的采购额占能源总采购额的比重分别为
司与其合作发生变更,则可能会在短期内对公司经营带来不利影响,公司可能被迫向外
地供应商采购原材料,导致采购价格或运输成本上升,影响公司盈利能力。
(5)产品发生质量问题的风险
公司高纯多晶硅产品处于光伏产业链的上游位置,公司产品的质量对下游客户产品
硅片的性能以及终端客户光伏电站运营者的经济效益具有较大影响,行业下游对产品质
量、使用寿命、运行稳定性和可靠性等提出了严格的要求。由于多晶硅生产工艺复杂、
控制节点多,产品质量控制是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求较高的管理水平,若发生产品质量
问题,将可能对公司的信誉和品牌形象造成不利影响,进而影响公司的经营业绩。
(6)原材料价格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直接材料占主营业务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36.96%、41.24%、5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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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 64.63%,其中主要为工业硅粉。报告期各期公司工业硅粉的平均采购价格在每千克
影响,工业硅粉市场价格大幅上涨;2021 年第四季度,公司工业硅粉采购均价约 54.76
元/千克,环比上涨 208.82%;2022 年第一季度,公司工业硅粉采购均价回落至约 21.44
元/千克。工业硅粉的价格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单位成本,工业硅粉价格的向上波动将
导致公司成本上升,进而对公司产品的毛利率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工业硅粉价格的剧
烈波动也会给公司原材料采购管理及存货管理带来难度,对公司正常经营带来负面影响。
(7)能源价格波动和短缺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生产成本中的电力成本占营业成本的比例分别为 31.16%、28.09%、
虽然公司与其电力供应商签署了保障供应用电的协议,并约定了较长时期内的用电价格,
但由于煤炭价格存在波动,公司用电价格存在向上波动的风险,进而对公司的盈利能力
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若政府在经济调控过程中采取能耗及用电控制等措施,则公司能
源供应存在短缺的风险,从而对公司开展正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8)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对公司经营造成持续影响的风险
自 2020 年 1 月以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均不同程
度地受到疫情的影响。如后续疫情出现反复,造成光伏市场需求萎缩,则可能对公司的
生产经营产生持续的不利影响。
(9)发行人被美国商务部工业和安全局列入实体清单
称“BIS”)以所谓“涉嫌侵犯人权,参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哈萨克族和其
他穆斯林少数民族成员的镇压、大规模任意拘留、强迫劳动和监控”为由,将发行人、
合盛硅业(鄯善)有限公司、新疆东方希望有色金属有限公司、新疆协鑫新能源材料科
技有限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中国实体列入实体清单。
公司与已雇佣的少数民族员工统一签署公司制式用工合同,与公司雇佣的汉族员工
适用统一标准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薪酬制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侵犯人权,参与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族、哈萨克族
和其他穆斯林少数民族成员的镇压、大规模任意拘留、强迫劳动和监控”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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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告期内,公司未在美国境内开展任何生产经营业务;发行人生产经营所用的多晶
硅生产相关技术系发行人引进吸收和自主创新形成,生产所需原材料不存在受《美国出
口管制条例》管辖的物项,生产经营所需的软件和设备基本可以实现替代,发行人被列
入实体清单不会对其正常生产经营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10)国际贸易保护政策风险
自 2011 年以来,美国商务部对来自于中国大陆的晶硅光伏电池及组件发起反倾销
和反补贴双反调查,开始对相关光伏产品征收双反税。自 2018 年 1 月始,美国针对光
伏电池片组件在既有的反倾销与反补贴税率基础上增加了 201 关税,首年税率 30%,逐
年递减 5%。至 2021 年,组件和电池片的关税降至 15%。2022 年 2 月,美国白宫和国
会确认将即将到期的光伏进口关税政策继续延长四年。
除通过上述双反调查、保障措施调查等贸易救济调查设置关税壁垒外,美国政府还
以其他争议问题为借口对中国企业设置非关税壁垒。2021 年 6 月,美国海关和边境保
护局以所谓“强迫劳动”为由对国内某企业发布暂扣令(Withhold Release Order),禁止从
该企业进口硅材料、以及使用了该企业硅材料衍生或生产的产品。2021 年下半年以来,
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以涉嫌违反上述暂扣令为由,对我国部分下游光伏组件企业出口
至美国的部分光伏产品采取了暂停办理清关手续的措施。
除美国以外,印度政府于 2021 年 5 月对原产于或进口自中国、泰国和越南的光
伏电池和组件发起反倾销调查,虽然其尚未对该调查作出裁决,但不排除未来出口到印
度的组件或电池被征收反倾销税的可能。
近年来,全球主要经济体之间贸易摩擦加剧,未来国内光伏企业可能在美国及其他
海外市场遭遇新的贸易摩擦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双反调查、保障措施调查等),从而可
能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规模,对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
(11)两地经营的风险
本次发行前,公司的主要生产所在地为新疆石河子市,本次发行后,公司将在内蒙
古包头市实施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并形成石河子和包头两个生产基地并行的生产经营
格局。若公司的管理体系不能满足两地经营的要求,及时在业务管理、人员团队和子公
司治理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合理安排,建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以及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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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则可能给公司正常的经营带来风险。
(1)经营业绩波动的风险
如通威股份在建的包头二期项目产能预计于 2022 年内释放,保利协鑫乐山颗粒硅项目、
内蒙古一期项目产能预计于 2022 年内投产,新特能源、东方希望、亚洲硅业产能均有
较大幅度提升。随着通威股份、保利协鑫、新特能源、东方希望、亚洲硅业及公司在内
的企业新建产能的释放和持续扩产,未来硅料的供求关系可能发生变化。
如果未来多晶硅行业产能大幅增加或下游需求萎缩,则可能导致多晶硅产能过剩,
产品价格大幅下降,公司业绩将受到影响或出现大幅波动。
(2)技术路线变更导致的固定资产与在建工程减值风险
报告期内各期末,公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账面价值合计数分别为 649,810.06 万元、
占非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 96.13%、
入,上述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存在由于损坏、技术升级和下游市场重大变化等原因出现
资产减值的风险。
公司目前采用的多晶硅生产工艺为较为先进的改良西门子法,若由于光伏行业技术
路线或者多晶硅生产技术路线发生重大改变,出现其他更为领先的生产工艺,亦会导致
公司固定资产和在建工程出现减值的风险。
(3)主营业务毛利率波动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毛利率分别为 22.28%、33.63%、65.65%及 64.04%,2021 年度,
由于多晶硅价格出现了较大程度的上涨,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大幅上涨,显著高于公
司过去 3 年(2018-2020 年)的毛利率水平。随着行业内新增多晶硅产能的逐步释放,
多晶硅供需失衡的情况将得到改善,多晶硅价格有望从目前的高水平向下回落至新的
均衡,公司毛利率也将随之回落。伴着多晶硅市场价格的波动,公司主营业务的毛利率
波动较大,若未来行业供求关系发生不利变化,多晶硅市场价格下降,主营业务毛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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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下降的风险。同时,主要原材料(工业硅粉)和能源(电力)价格发生向上波动,
也会对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形成负面影响。
(4)税收政策风险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国科发火[2008]172 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
定管理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公司在报告期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均按 15%的税率
计缴企业所得税。同时,根据财税[2011]58 号《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税收
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 2012 年第 12 号公告《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
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 2020 年第 23
号《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大全能源主营业务属于《西部地区
者国家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出现重大变化,则公司需缴纳的所得税金额将显著上升,从
而使经营业绩受到一定的不利影响。
(5)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 7.79%、26.07%、55.94%及 23.15%,由于
多晶硅价格自 2019 年以来至 2020 年 2 季度持续下跌,2020 年下半年以来,随着多晶
硅供需关系逐步扭转,多晶硅价格快速上升,导致公司报告期净资产收益率存在波动。
本次发行后,年产 10 万吨高纯硅基材料项目的建设将使公司的净资产规模在短时间内
有大幅度的提升,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建设期以及项目完全达产的过渡期将使得短期
内公司的净利润难以实现同步增长,公司存在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
发行人募投项目“年产 10 万吨高纯硅基材料项目”将导致未来产能大幅扩张、未
来新增折旧金额有较大规模的增长。项目收入预测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实际业务数据为
依据,收入来源主要为高纯多晶硅的销售;成本预测以发行人当前原材料及辅材、燃料
和动力、管理费用、人工成本为依据。由于投入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公司产品的毛利
率变动大,未来整体市场环境、供求关系尚存在不确定性,上述财务预测依据可能会发
生不利变化,发行人面临项目实际业绩不达预期及利润下滑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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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在包头实施,公司将首次在新疆以外的地区开展生产经营,
形成石河子和包头两个生产基地并行的生产经营格局。若公司的管理体系不能满足两地
经营的要求,及时在业务管理、人员团队和子公司治理等方面进行调整和合理安排,建
立起与之相适应的组织模式和管理制度,以及行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则可能给募
集资金项目的实施进度和实施效果带来不利影响,从而影响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效益。
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发行人尚未取得本次发行的募投项目“年产 10 万吨高纯
硅基材料”项目建设所需土地。公司已与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政府签署《项目投资协议书》
并约定发行人在包头市九原区新建的高纯多晶硅材料以及半导体多晶硅项目可以在内
蒙古光威碳纤有限公司万吨大丝束碳纤维产业化项目东侧,经五路(规划道路)西侧,
纬四路南侧,纬五路(规划道路)北侧选址建设。但是,截至本发行保荐书签署日,公
司尚未完成该项目用地的招拍挂手续,尚未取得有关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如果该项目用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未来不能按预期顺利取得,将对募投项目“年
产 10 万吨高纯硅基材料”的实施进度造成不利影响。
公司生产所需的原材料中包括部分易燃、有毒以及具有腐蚀性的材料,存在一定危
险性,对于操作人员的技术、操作工艺流程以及安全管理措施的要求较高。未来如果公
司的生产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危险材料和设备使用不当,可能导致火灾、爆炸、危险物
泄漏等意外事故,公司将面临财产损失、产线停工、甚至人员伤亡等风险,并可能受到
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从而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九)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简要评价
(1)发行人业务发展情况
公司主要从事高纯多晶硅的研发、制造与销售。高纯多晶硅是太阳能光伏行业的基
础材料,其质量直接影响下游产品的关键性能。公司生产的高纯多晶硅,主要用于光伏
硅片的生产,硅片应用于下游光伏电池、光伏电池组件、光伏发电系统等太阳能光伏产
品的生产。近年来,随着单晶硅片用料及单晶硅片生产成本的降低、单晶组件效率的提
升,单晶技术性价比逐渐凸显,逐步成为行业主流技术路线。公司通过技术升级改造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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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项目的投产,单晶硅片用料的产量占比逐步提高。2020 年度公司单晶硅片用料产量
占比在 95%左右,目前,公司单晶硅片用料占比已达到 99%以上。
公司是国内最早从事高纯多晶硅研发和制造的企业之一。自 2011 年成立以来,公
司紧紧围绕国家新能源战略规划,依托持续的研发投入和技术创新,结合低成本能源优
势以及地处硅产业基地集群优势,一直专注于高纯多晶硅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营业
务未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成立初期引进了行业先进的设备和生产工艺,并通过持续的自主创新,实现了
闭环式运行制备高纯多晶硅,生产过程物料利用率高、能耗低、绿色环保,产品质量稳
定,单晶硅片用料占比处于国内先进水平。公司目前产能为 10.5 万吨/年。根据硅业分
会数据,2021 年度国内多晶硅产量约为 48.8 万吨,公司对应期间的多晶硅产量为 8.66
万吨,占国内多晶硅产量的 17.75%。同时,公司在产品质量、专业技术及服务响应方
面得到客户高度认可,与隆基股份、晶澳科技、天合光能、中环股份、上机数控、美科、
高景太阳能等光伏行业领先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获得了市场的认可和良
好的业界口碑。
(2)发行人所处行业有较大的发展空间
双碳战略目标下,清洁能源替代传统化石能源已成为主流趋势,在能源结构调整的
过程中,光伏发电凭借其可开发总量大、安全可靠性高、环境影响小、应用范围广、运
维成本低等优势,逐渐成为能源结构转型优化的主力军。
近些年来,硅料、硅片、电池片、组件、系统及辅材设备等各产业链环节的优化创
新推进光伏行业不断增效降本。过去十多年来,全球光伏发电成本下降了 90%以上;2020
年我国光伏发电平均上网价已经降至 0.35 元/千瓦时,预计“十四五”期间将降至 0.26
元/千瓦时以下,低于大部分煤电价格,推动光伏发电占比的不断提升。
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和国际可再生能源机构 IRENA 的数据,2020 年全球光伏新
增装机量已经达到 130GW,同比增长 13%,全球累计装机容量为 707.50GW,到 2050
年全球光伏累计装机量将超过 14,000GW,光伏发电量占全球发电总量的比例届时将高
达 46%。在双碳战略目标和能源转型升级的大趋势下,光伏行业将持续蓬勃发展。
光伏行业持续景气向上,全球及国内光伏装机的需求快速释放,带动上游硅料需求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的高速增长。根据中国光伏行业协会及硅业分会数据,2021 年全球多晶硅总产量 63.1
万吨,预计 2025 年全球多晶硅需求将达到 120 万吨左右,行业供给仍有较大缺口。
随着 TOPCon 和异质结等 N 型高效太阳能电池在下游发电端的不断广泛应用,多
晶硅的品质要求将由太阳能级产品逐渐向电子级产品趋近,高质量 N 型多晶硅的旺盛
需求将带来广阔的市场空间。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为发行人持续发展提供动力
发行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为年产 10 万吨高纯硅基材料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
公司通过实施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将把握光伏行业发展的战略机遇,顺应光伏市场
提效降本的发展趋势,在促进光伏产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同时,扩大公司产能规
模,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在多晶硅生产领域的产能、技术等综合优势;保障研发创新
及业务扩张等活动的持续正常开展,优化公司财务结构,不断巩固和提升公司在光伏行
业的领先地位。
附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沈如军 年 月 日
首席执行官:
__________________
黄朝晖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孙雷 年 月 日
内核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杜祎清 年 月 日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___
赵沛霖 年 月 日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
陈玮 张志强 年 月 日
项目协办人:
__________________
刘思怡 年 月 日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附件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兹授权我公司张志强、陈玮作为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具
体负责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的保荐工作。
截至本授权书签署日,
(一)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 5 年内具备 36 个月以上保荐相关业务经历、最近
具《关于对保荐代表人张志强、陈玮予以监管警示的决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措施
决定书[2021]6 号)。除此之外,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最近 3 年内不存在被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采取过监管措施、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的
违规记录情况。
(二)陈玮最近 3 年内曾担任西安派瑞功率半导体变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项目、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
创板上市项目的保荐代表人。张志强最近 3 年内曾经担任深圳市杰普特光电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广东芳源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项目、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
市项目、江苏奥力威传感器高科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项目
的保荐代表人。
(三)张志强、陈玮目前在科创板未担任其他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综上,上述两名保荐代表人作为本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受理指引》的相关规定,我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本项目签字
保荐代表人承诺上述事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保荐书
(此页无正文,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疆大全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董事长、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沈如军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
陈玮 张志强
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