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海)
事务所接受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聘
请,指派律师见证了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
本所律师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出席人员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2 年 04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监会指定
信息披露网站上向公司股东发布了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经核查,
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时间、召开方式、地点、内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的
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联系人的姓名以及
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流程等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于 2022 年 05 月 10 日下午 14:00 在上海中
航泊悦酒店(上海虹桥机场 2 号航站楼出发 2 号门)会议室召开,会议的时间、
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
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2 年 5 月 10 日 9:15-9:25,9:30-11:30,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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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0。网络投票时间与通知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刊登了会议通知,本次股
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根据对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人员提交的股东持股凭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的授权委托书和
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的审查,以及深圳证券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
料显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218,858,1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7682%。
经验证,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见证律师,该等人员均具备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经验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并已于 2022 年 4 月 13 日召开的
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符合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由当场推选的代表按《公
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规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监票和计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
票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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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本次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没有否决或修改列入会议
议程的提案。
为尊重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
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2020 年修订),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均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单独计票。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
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及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提
案进行了审议,并且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大会上述议案审议通过的表决票数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本次股东
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通过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公
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出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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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议案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
范围,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且提案人身份合法,提案程序合法,股东
大会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三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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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江苏哈工智能机器人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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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 强 苗 晨
何佳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