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暨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证券
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
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基于独立判断的立
场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暨独立意见:
公司分别于 2022 年 2 月 25 日和 2022 年 3 月 17 日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
一次会议、第九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和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战略投
资者签订附条件生效的战略合作协议的议案》、
《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署附条件
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等相关议案,拟向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紫金矿业”)非公开发行 118,785,031 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规划等诸多因素,经与相关各方沟通论证,公司考虑终止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
股票事项。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拟终止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与紫
金矿业签署《关于<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和<战略合作协议>之终止协议》
(以下简称“《终止协议》”)系综合考虑公司内外部因素作出的审慎决策,不会
对公司的业务发展和经营情况等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终止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并与
紫金矿业签署《终止协议》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福建龙净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