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董事会聘任高管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公
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
程》等的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八届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聘
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以上人员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
除之现象,亦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的情形。
(二)经审阅董事会提供的单际华先生、陆拥军先生、许琼女士、宋蓓蓓女
士、刘安贵先生、吴华英先生、王雷先生、黄新良先生、蔡志恒先生、覃波先生、
叶静芳女士和刘晓光先生的个人简历等相关资料,我们认为以上人员的教育背景、
任职经历、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备担任公司高管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
综上,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一致同意聘任单际华先生为公司总裁,聘任
陆拥军先生、刘安贵先生、吴华英先生、王雷先生、黄新良先生、蔡志恒先生、
覃波先生和叶静芳女士为公司副总裁,聘任许琼女士为公司财务负责人,聘任宋
蓓蓓女士为公司副总裁兼董事会秘书,聘任刘晓光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兼总工程师。
独立董事(签名):
罗 金 明 周 永 亮 王 红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