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1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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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2H0576 号
致: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所律
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以及《杭萧钢构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
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
了审查。
  本所律师根据知悉的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对公司
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据此进行了必要判断,现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
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有效性和股东大
会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的合法性、有效性发表意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相关的资料,是真实、完整,无
重大遗漏的。本法律意见书是本所律师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所掌握的事实及公
司提供的有关资料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依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所律师
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必备法律文件予以公告,并依
法对此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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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的通知》
       ,后又于2022年4月28日根据股东单银木先生提出的临时提案,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指定媒体上发布《关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
案的公告》。上述公告中已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所有议案,公司已按《股东大
会规则》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有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根据会议通知,
本次现场会议于2022年5月10日下午14:10在杭州市中河中路 258 号瑞丰国际商
务大厦七楼会议室召开;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
为2022年5月10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10日9:15-15:00。
   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除载明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表决方式
等事项外,还包括现场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包括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
互联网投票平台两种投票方式)的股东的身份认证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
   (一)截至2022年4月28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公司股东,可书面授权
委托代理人出席;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其他人员。
   本所律师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
明资料和授权委托证明的审查,证实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万股)的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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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参与本次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的流通股股东共14名,代表股份数共计10,755,59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236,911.1152万股)的0.45%。
   本所律师基于上述核查结果,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上述各股东及委托代
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提出新议案的股东的资格
会召集人,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的8项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于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
   经核查,单银木先生单独持有公司38.19%股份,具备提出临时提案的资格。
单银木先生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向公司董事会书面提交了临时提案,董事会在
收到临时提案后2日内以公告形式通知其他全体股东,并将临时提案提交本次股
东大会审议,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对公告所列以下议案逐项进行了审议:
计机构的议案》
制审计机构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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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议案》
项的议案》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就上述议案以记名方式逐项进行了
表决。经审查,上述议案均由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参与本次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以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票数获得通过。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议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会议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各项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 2022 年 5 月 10 日。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下接签字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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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编号 TCYJS2022H0576 的《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萧钢
构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章靖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杜   闻
                               ______________
                                  贺嘉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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