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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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嘉源(2022)-04-254
受山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
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山
东龙泉管道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
规则的相关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
程序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决议公告》《关于召开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方式、审
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份会议室。
年5月10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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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5月10日上午9:15至2022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事长付波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
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以
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2人,代表股份236,108,09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的41.6776%。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
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与公告通知中所列明的事项相符,不存
在对公告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
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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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案合法获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235,948,393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 15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7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6.2724%;反对 159,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3.7276%;弃权 0 股。
(2)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项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意 235,948,393 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24%;反对 159,70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676%;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3,800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6.2724%;反对 159,700 股,占出席
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33.7276%;弃权 0 股。
(3)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5,944,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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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0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4703%。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5,944,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0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4703%。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5,944,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0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4703%。
(4)审议通过《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5,944,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0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4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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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为:同意 235,944,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有
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002 股,占出
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4703%。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
累积投票表决情况如下: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5,944,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0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4703%。
表决结果为:同意 235,944,595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其中,中小投资者(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单独或合计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情况为:同意 310,002 股,占
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65.4703%。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
及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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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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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文梁娟
刘 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