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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
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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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苏协意(2022)第20220510号
致: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
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审查,审阅了本
次股东大会文件,对有关事宜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在前述审查、核查、验证的过
程中,本所得到了公司如下的承诺及保证:其已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
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
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
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
告。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
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
法律意见。本所律师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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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鉴于此,本所就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法律
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1 年度总经理工作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关
于<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报告和年报摘要>的议案》《关
于<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关于 2021 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
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021 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独立董事张雪芬、黄辉对《关于<2021 年度
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关于续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告了《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对象以及登记办法等事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
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下午 15 时在苏州市高新区浒关工业园
金旺路 6 号 1A 会议室如期召开。公司董事长高玉根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并完成了全
部会议议程。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10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人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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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股权登记日为 2022 年 4 月 29 日,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日期的间隔
未超过 7 个工作日。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
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有 14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
份 346,461,24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671%。
其 中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 代表股份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2 人,代表股份 389,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113%。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
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以及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此外,公司聘请的本所见证律师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按照会议的议程,本次股东大会对审议事项进行逐项审议并投票表决,相关审议和
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235,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0%;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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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4115%;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1532%;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4352%。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235,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0%;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4115%;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1532%;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4352%。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235,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0%;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4115%;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1532%;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4352%。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235,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0%;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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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4115%;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1532%;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4352%。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235,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0%;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4115%;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1532%;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4352%。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235,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0%;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1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4115%;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1532%;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4352%。
总表决情况:
同意346,235,94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350%;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505%;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5%。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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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1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4.4115%;反对174,900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43.1532%;弃权50,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2.4352%。
公司将上述投票结果在会议现场予以公布,并同时公布了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
单独计票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同,未发生修改原议案或
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本所律师查验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
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黄辉先生、张雪芬女士在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前向公司提交了《2021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就 2021 年出席董事会会议及股东大会会议的情况,发表独
立意见、事前认可意见和出具专项说明的情况,对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的情况,董事会专
业委员会履职工作情况,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进行了书面报告,张雪芬女士
在会议现场进行了年度工作述职。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与出席会
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
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见证律师签字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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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胜利精密制造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协力(苏州)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赵 胜
经办律师: 黄 昕
经办律师: 柳 金 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