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10 日召开,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提交会议
审议的有关议案及资料进行了认真审阅,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
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并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本次董事会相关议案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我们认为:
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
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
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
于增强投资者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提升对公司的价值认可,有利于增强
公司股票长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同时有利于充分调动公司中高层管理
人员及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利于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
要性。
人民币7,000万元(含7,0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13,076万元(含13,076万元),
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经营、财务、研发、盈利能力、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
重大影响,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具
有合理性和可行性。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
性,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
意《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二)《关于增加公司子公司2022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我们认为:
产经营资金需求的基础上,经合理预测而确定的,符合公司经营实际;
控;
为,公司董事会决策及审议程序合理,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增加公司子公司 2022 年度担保预计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康德莱企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
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孙玉文
窦锋昌
邵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