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的规定,作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
立董事,我们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已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事先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
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并审阅了相关材料,认为该等资料详实,有助于董事会
做出理性科学的决策;
二、公司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条件,发行方案合理可行,
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同意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吕文栋 郑远民 郑登津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豫光金铅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第八次会议相关议案事前认可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