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
是的原则,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了解,
并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专业素
养能够胜任公司相应岗位的职责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发展,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
应的任职条件。未发现其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之情形,未受过中国证
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惩戒,也不存在其他不得担任上市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之情形。经了解本次聘任人员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
况。
我们同意董事会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事项。
二、《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
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对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符合
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
调整内容在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
法、合规。调整后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
资格合法、有效。
我们同意董事会对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对象名单及授予数量的调整。
三、《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2 年 5 月 9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
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
合法、有效。
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成就。
排。
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
成就。我们一致同意以 2022 年 5 月 9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9.63 元/股的授予价格向
符合授予条件的 204 名激励对象授予 1,440.00 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李瑶、钟廉、胡文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