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长春吉大正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
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名张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
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张鹏先生的个人履历及其他相关情况,未发现其存在担任公司董事的
限制性情形,同时其教育背景及工作经历符合本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基于以上
独立判断,我们认为张鹏先生的专业经验和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要
求,一致同意提名张鹏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独立董事:王晋勇、刘秀文、赵国华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