翰宇药业: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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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
         对象名单(授予日)的核查意见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1号》”)
和《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对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调整后)进行审核,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除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本次激励资格外,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
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与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二、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司(含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人员,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和单
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存
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以下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人员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
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
票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同意本次激励计
划的授予日确定为2022年5月9日,以9.63元/股的授予价格向符合授予条件的204名激
励对象授予1,440.00万股限制性股票。
                         深圳翰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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