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实现公司
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
—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永泰运化工物
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
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以实现尊
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及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等对
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
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
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
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和原则
第七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
了 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八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信原则。公司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 展,
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
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 资者
参 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 资者
的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九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
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二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有偿
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责组织和
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
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四条 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就投资者关系管理进行全面和系统的培训。
第十六条 在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之前,证券投资部应对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七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通
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于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
碍性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证券投资部应
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
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地披露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则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可以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
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
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的信息时,须以明确的警示
性文字,具体列明相关的风险因素,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二十二条 在自愿性信息披露过程中,当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已披露信
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者已披露的预测难以实现时,公司应对已披露的信
息及时进行更新,对于已披露的尚未完结的事项,公司有持续和完整披露的义务,
直至该事项最后结束。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无论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规和规则规
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在下一交易日开市前进
行正式披露。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和要求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深圳证券
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
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取
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
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
通提供便利。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使来访者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
情况,同时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
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公司应
当积极支持配合。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发生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向调解组
织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投资者提出调解请
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充分关注互动易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
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和公司
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 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一节 股东大会
第三十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大会的安排组织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三十三条 为了提高股东大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参
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报道。
第三十四条 在股东大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公司
在会后最迟不超过一天的时间内,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方式公布。
第二节 网 站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重视网络沟通平台建设,可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
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
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加以整理后在公司网站的投资信息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
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
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公司应
将历史信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
者产生误导。
第三十八条 公司不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
公司的分析报告,以避免和防止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影响,及因此有可能引
起承担或被追究的相关责任。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
明会等情形。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
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
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
非交易时段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
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
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
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
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等形式。
第四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
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寄送给投资
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
流公司情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
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公司可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
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
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四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
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留言、电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
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
以答复。
第四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或业绩说明会可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
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四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
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作出客观报道。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四十八条 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展
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五十二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
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
用前知会公司;
(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 任。
第五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
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
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
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五十四条 媒体、市场或投资者对公司发布调研记录提出质疑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予以披露。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出现异常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要求公
司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接受调研及发布调研记录不符合本指引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
要求公司改正。
第五十五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
规定执行。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接受与公司相关的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
执行。
第五十六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
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
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五十七条 公司在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
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五十八条 公司不得在一对一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为避
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沟通活动并作出
报道。
第五节 现场参观
第五十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
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
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六十一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
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节 电话咨询
第六十二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
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六十三条 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
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
公布。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可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要立即
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及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披露。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
相关信息。
第七节 互动易平台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
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
行充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
对于重要或者具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
著方式刊载。
第六十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
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销
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语
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
布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八章 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一节 投资者关系顾问
第六十九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和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
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者关系,包括媒体关系、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
机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说明会安排等事务。
第七十条 公司聘用投资者关系顾问应注意其是否同时为同本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服务。若公司聘用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同时为存在竞争关系的其他
公司提供服务,公司应避免投资者关系顾问利用本公司的内幕信息为其他公司服
务而损害本公司的利益。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不得由投资者关系顾问代表公司就公司经营及未来发展等
事项作出发言。
第七十二条 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投资者关系顾问的报酬,不以公司股票及
相关证券、期权或认股权等方式进行支付和补偿。
第二节 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第七十三条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提供尚未正式披露的公司重大信
息。
第七十四条 公司向分析师或基金经理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如其他投
资者也提出相同的要求时,公司平等予以提供。
第七十五条 公司不得出资委托证券分析师发表独立的分析报告。如果由公
司出资委托分析师或其他独立机构发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应在刊登时在显著位
置注明“本报告受公司委托完成”的字样。
第七十六条 公司不得向投资者引用或分发分析师的分析报告。
第七十七条 公司可以为分析师和基金经理的考察和调研提供接待等便利,
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分析人员和基金经理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
公司不得向分析师赠送高额礼品。
第三节 新闻媒体
第七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需要,在适当的时候选择适当的新闻媒体发布信息。
第七十九条 对于重大的尚未公开信息在未进行正式披露之前,公司不接受
媒体采访相关信息,并不向任何新闻媒体提供相关信息或细节。
第八十条 公司对公司宣传或广告性质的资料与媒体对公司正式和客观独立
的报道予以明确区分。如属于公司本身提供的(包括公司本身或委托他人完成)并
付出费用的宣传资料和文字,在刊登时予以明确说明和标识。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任职要求
第八十一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 二 ) 具备 良好 的 知识 结 构, 熟 悉公 司治 理 、财 务 会计 等相 关 法律 、 法
规 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十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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