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核查的专项核查报告
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特威”或“发行人”)
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称“本次发行”)。中信建投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保荐机构”或“主承销商”)作为思
特威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
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2021 年修订)》(上证发[2021]76
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发行与承销规则适用指
引第 1 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承销指引》”)及《注册制下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思特威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
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并委托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对战略配售相关事
项进行核查。
基于发行人和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并根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出
具的核查意见,以及中信建投证券进行的相关核查结果,中信建投证券就本次
战略配售事宜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配售方案和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情况
(一)战略配售方案
本次发行数量为 4,001.0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 10.00%。初始战略配售
发行数量为 800.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20.00%。最终战略配售数量与初始
战略配售数量的差额将根据回拨机制规定的原则进行回拨。
本次发行中,战略配售投资者的选择在考虑投资者资质以及市场情况后综
合确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发行
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1)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根据《承销指引》,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投资”)
初始跟投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5.00%,即初始跟投股数为 200.05 万
股。具体比例和跟投金额将在 2022 年 5 月 9 日(T-2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中信建投投资已与发行人签署战略配售协议,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5%的股票,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①发行规模不足人民币 1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5%,但不超过人民币 4,000
万元;
②发行规模人民币 10 亿元以上、不足 2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4%,但不超
过人民币 6,000 万元;
③发行规模人民币 20 亿元以上、不足人民币 50 亿元的,跟投比例为 3%,
但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
④发行规模人民币 50 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 2%,但不超过人民币 10 亿
元。
因中信建投投资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主承销商将
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跟
投比例和金额将在 2022 年 5 月 9 日(T-2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2)其他拟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投资者
单位:万元
序号 战略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拟认购金额上限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公司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区发展总公司 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中信建投思特威科创板战略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中信建投思特威 2 号科创板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
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33,859.64
注 1:本次中信建投思特威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募集资金规模 14,100.00 万元
(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 14,099.80 万元;
注 2:本次中信建投思特威 2 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混合型资管计划,其
募集资金规模 4,700.00 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的 80%用于参与认购,参与认购规模
上限(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为 3,759.84 万元;
注 3:上表中“拟认购金额上限”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额(包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
行价格进行配售,配售股数按以下公式计算结果向下取整精确至股,配售股数=战略投资者
获配的申购款项金额/[发行价格*(1+经纪佣金费率)]。
(二)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1)基本情况
根据上汽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
日,上汽集团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260250X
住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松涛路 563 号 1 号楼 509 室
法定代表人 陈虹
注册资本 1,168,346.1365 万元
成立日期 1984 年 4 月 16 日
营业期限 1984 年 4 月 16 日至不约定期限
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整车,机械设备,总成及零部件
的生产、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咨询服务业,以电子商务
方式从事汽车整车,总成及零部件的销售,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
术服务,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
经营范围 设备、零配件、原辅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
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
业,汽车租赁及机械设备租赁,实业投资,期刊出版,利用自有媒体
发布广告,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汽集团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上汽集团不属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
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上汽集团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
查报告出具日,上汽集团的股权结构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以
下简称“上汽总公司”)持有上汽集团 7,904,760,961 股份,占比 67.66%股份,
为上汽集团的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上汽总公司控制
上汽集团 100.00%股份,为上汽集团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上汽集团(600104.SH)作为国内规模领先的汽车上市公司,努力把握产业
发展趋势,加快创新转型,正在从传统的制造型企业向为消费者提供移动出行
服务与产品的综合供应商发展。目前,上汽集团主要业务包括整车(含乘用车、
商用车)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正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互联网汽车的商业化,
并开展智能驾驶等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化探索;零部件(含动力驱动系统、底盘
系统、内外饰系统,以及电池、电驱、电力电子等新能源汽车核心零部件和智
能产品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物流、汽车电商、出行服务、节能和充电
服务等移动出行服务业务:汽车相关金融、保险和投资业务;海外经营和国际
商贸业务:并在产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域积极布局。2020 年度,上汽集团全
年销售整车 560 万辆,连续 15 年销量保持国内第一。其中,上汽自主品牌销售
海外市场销量为 39 万辆,实现全面领跑。上汽集团曾参与包括中复神鹰
(688295.SH)、天岳先进(688234.SH)、东芯股份(688110.SH)、巨一科技
(688162.SH)、珠海冠宇(688772.SH)、长远锂科(688779.SH)等科创板 IPO
战略配售。截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上汽集团总资产约为 8,657.00 亿元,净资
产约为 2,708.60 亿元,并实现营业总收入约为 5,527.13 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
股东的净利润约为 285.18 亿元。因此,上汽集团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上汽集团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上汽集团有意与思特威在
产品供应、资源保障、技术研发、股权合作等重点领域加强合作,进一步探讨
以下方面的合作可行性,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强化产品供应链领域合作:基于上汽集团“新四化”战略中的电动化和
智能化战略,双方作为 ADAS、DMS 等辅助驾驶及智能驾驶车载视觉系统的上
下游,将积极探索在智能汽车电子领域就高性能 CMOS 图像传感器芯片的相关
采购体系、产业链配套等方面的合作,致力于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
②加强研发领域合作:双方可探讨开展 ADAS、DMS 等辅助驾驶及智能驾
驶车载视觉系统领域相关技术的合作,推动研发资源共享互补,实现共同学习,
缩短产研周期,降低研发成本;
③加强资本运作层面的融合:为进一步强化产业联盟,双方将加强股权层
面的合作,最终形成紧密的股权合作纽带;上汽集团将利用自身行业资源,为
思特威拓展产业链上下游项目的并购和产业孵化提供资源和信息渠道对接,以
期促进思维外延式发展。
综上所述,上汽集团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
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上汽集团确认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上汽集团及其直接、间
接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上汽集团与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上汽集团已承诺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
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上汽集团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
期财务报表,上汽集团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
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上汽集团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
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
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
(1)基本情况
根据晶合集成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
日,晶合集成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合肥晶合集成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投资、未上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343821433Q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合肥综合保税区内西淝河路 88 号
法定代表人 蔡国智
注册资本 150,460.1368 万元
成立日期 2015 年 5 月 19 日
营业期限 长期
集成电路相关产品、配套产品研发、生产及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
经营范围
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晶合集成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晶合集成不属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
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晶合集成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
查报告出具日,晶合集成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 1:持有晶合集成股权比例低于 3%以下的股东有以下 26 家,分别为:合肥中安智
芯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63%)、深圳市惠友豪创科技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1.75%)、合肥存鑫集成电路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75%)、海通创新证券投资
有限公司(1.17%)、杭州承富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1.02%)、泸州隆信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 (0.88%)、宁波华淳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88%)、中小企
业 发 展 基 金 ( 深 圳 南 山 有 限 合 伙 )( 0.88% )、 安 徽 安 华 创 新 风 险 投 资 基 金 有 限 公 司
(0.58%)、北京集创北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58%)、合肥晶煅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 (0.35%)、合肥晶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28%)、合肥晶炯企业管理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0.25%)、中金浦成投资有限公司(0.12%)、合肥晶咖企业管理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0.10%)、合肥晶珏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8%)、合肥晶梢
企 业管理合 伙企业( 有限 合伙)( 0.08% )、合 肥晶 柔企业管 理合伙企 业( 有限合伙)
(0.06%)、合肥晶恳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6%)、合肥晶本企业管理合伙企
业(有限合伙) (0.05%) 、合肥晶洛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4%)、合肥晶辽企
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3%)、合肥晶确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3%) 、
合肥晶铁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3%)、合肥晶妥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0.03%) 、合肥晶雄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0.02%) 。
注 2:力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前十大股东分别为:黄崇仁(4.74%)、陈嘉益(1.98%)、
瑞圣股份有限公司(1.25%)、智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22%)、陈敏惠(0.78%)、世成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0.75%)、仁典投资股份有限公司(0.73%)、智翔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0.69%)、汇丰托管凯基代理人(香港)有限公司专户(0.67%)、元隆投资有限公司
(0.63%)。
经核查,合肥市建设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建投”)
直接持有晶合集成 31.14%的股份,并通过合肥芯屏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间接控制晶合集成 21.85%的股份,合计控制晶合集成 52.99%的股份,系晶合
集成的控股股东。合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持有合肥建投 100%的股权,
系晶合集成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晶合集成主要从事 12 英寸晶圆代工业务,致力于研发并应用行业先进的工
艺,为客户提供多种制程节点、不同工艺平台的晶圆代工服务。公司目前已实
现 150nm 至 90nm 制程节点的 12 英寸晶圆代工平台的量产,正在进行 55nm 制
程节点的 12 英寸晶圆代工平台的研发。公司所代工的产品被广泛应用于液晶面
板、手机、消费电子等领域,获得了众多境内外知名半导体设计公司的认可。
Frost&Sullivan 的统计,晶合集成已成为收入第三大、12 英寸晶圆代工产能第三
大的中国大陆纯晶圆代工企业(不含外资控股企业)。晶合集成作为发行人晶圆
代工厂供应商,系发行人 2021 年 1-9 月前五大供应商之一。同时,晶合集成同
发行人合作研发了“合作开发应用于 CMOS 图像传感器的工艺”,通过技术合
作的方式建立了紧密的战略合作关系。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晶合集成注册
资本 150,460.1368 万元,总资产约 312.72 亿元,净资产约 98.89 亿元,并实现
营业总收入约 54.29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约 17.29 亿元,属于
“C39 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晶合集成属于大型企业。
根据发行人和晶合集成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增加未来业务订单:双方致力于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将对方视为
重要的合作伙伴。双方将共同努力进一步扩展晶合集成相关产品在思特威晶圆
供应链中所占份额,晶合集成将努力协调内部资源,继续为思特威提供优质产
品。
②拓展合作产品品类和新产品及工艺应用:思特威将积极向晶合集成提供
新产品测试与验证机会,双方建立合作研发机制,将思特威的新产品、新应用
需求与晶合集成的新技术开发与现有产品工艺技术改进密切结合起来,进一步
拓展双方的产品合作深度和广度,共同努力在更多集成电路产品品类上实现合
作。
③供应链本土化:晶合集成将努力配合思特威晶圆供应链本土化安排,支
持思特威通过供应链本土化降低晶圆采购时间和成本,从而建立双方完整可靠
的供应链。
综上所述,晶合集成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不存在不适合参与战略配售的情形,具有参
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
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晶合集成确认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晶合集成及其直接、间
接股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晶合集成与发行人和主承销
商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晶合集成已承诺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
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晶合集成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晶合集
成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晶合集成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
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
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
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
业协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
长期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
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
益的行为。
(1)基本情况
根据漕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
出具日,漕总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市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发展总公司
公司类型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10413220710X0
住所 上海市宜山路 900 号
法定代表人 张黎明
注册资本 142,487.2894 万元
成立日期 1988 年 7 月 23 日
营业期限 1988 年 7 月 23 日至不约定期限
开发建设及举办各类企业,外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业务(按章程);自
营和代理国家规定的商品及技术进出口业务;开展“三来一补”,进料
经营范围
加工业务;经营对销贸易和转口贸易;土地使用管理,房产经营。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漕总公司系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
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
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漕总公司不属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和《私募
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
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 股权结构
根据漕总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核
查报告出具日,漕总公司的股权结构如下:
注:上海临港华宝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为:华宝信托有限责任公司(60.00%)
、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40.00%)。
经核查,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集团”)直接持
有漕总公司 85.54%出资额,并通过上海临港经济发展集团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间接持
有漕总公司 9.91%出资额,为漕总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为临港集团和漕总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3)战略配售资格
漕总公司成立于 1988 年,注册资金约 14.25 亿元,漕河泾开发区是上海唯一地
处中心城区的国家级经开区、国家级高新区,也是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国家知识产权“双示范”园区和上海科创中心重要承载区。漕总公司统一负责漕河
泾开发区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筹集和运用、土地开发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产经
营,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资金和先进技术,兴办各类企业及技术和产
品贸易等综合服务,并行使市政府授予的部分管理事权。开发区地跨徐汇、闵行两
区,漕总公司与所在行政区联手,在招商引资、财税落地、市政建设、环境保护、
区域管理等方面紧密协作,探索“区区合作”共建机制。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漕总公司的总资产约为 277.39 亿元,净资产约为 190.88 亿元,并实现营业总收入约
业。
根据发行人和漕总公司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主要合作内容如下:
①思特威总部落户及漕总公司配套服务事宜:随着思特威在漕河泾科技绿洲新
全球总部的启用,漕总公司将从科创服务、人才服务、物业服务、税务政策、配套
商业、办公研发场地等方面为思特威提供全方位定制化服务,为思特威未来战略发
展提供坚实的载体及配套服务基础;
②资源拓展深入合作:通过整合漕河泾开发区内集成电路、汽车研发配套等产
业资源,漕总公司将为思特威对接潜在的合作资源,同时利用思特威在集成电路领
域的“龙头优势”,吸引更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落户园区,进一步提升漕河泾开发区
产业影响力;
③园区建设运营深入合作:随着现代化信息技术与园区建设运营的结合,双方
将就智能视觉在园区信息基础设施、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多方面应用展
开交流讨论,以产业发展带动产业应用,全域应用加速产业成熟。
综上所述,漕总公司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
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
《承销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漕总公司确认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漕总公司及其直接、间接股
东与发行人、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漕总公司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之间不
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漕总公司已承诺其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所有认购本次战略配售
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
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漕总公司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漕总公司的流动资金
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漕总公司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
①本机构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经依法履行
内外部批准程序,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其投资范围和投资领域,不存在任何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规
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②本机构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
投资价值,并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③本机构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④本机构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行为。
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思特威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思特威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L450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 年 04 月 12 日
成立日期 2022 年 04 月 08 日
到期日 2027 年 04 月 08 日
投资类型 权益类
募集资金规模 14,100.00 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2)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中信建投思特威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管理
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
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1 号资产管理计
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为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 战略配售资格
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本次发行人部分高管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
经过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员工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职务、
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资管计划持
是否为高级管理人员/ 实缴金额(万
序号 姓名 职务 有比例
核心员工 元)
(%)
合计 14,100.00 100.0000
经核查,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并且上述员工已经与发行人签署了劳动合同。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 1 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各份额持有人认购本次战略
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1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
信建投证券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①资产管理计划系本机构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
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③资产管理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
售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④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
利益的行为;
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资产管理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⑥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资产管理计划。
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思特威 2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信息如下:
产品名称 中信建投思特威 2 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产品编码 SVL461
管理人名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托管人名称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备案日期 2022 年 04 月 11 日
成立日期 2022 年 04 月 07 日
到期日 2027 年 04 月 07 日
投资类型 混合类
募集资金规模 4,700.00 万元(含产品相关资金头寸)
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
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2) 实际支配主体
根据《中信建投思特威 2 号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管理人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按照有关规定和
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因此,2 号资产管
理计划的管理人中信建投证券为员工资产管理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3)战略配售资格
明,具备本次战略配售资格。
(4)董事会审议情况及人员构成
本次发行人部分高管及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事宜,已
经过发行人第一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 号资产管理计划参与人员、职务、
认购金额及比例情况如下:
序 是否为高级管理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持有
姓名 职务 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号 人员/核心员工 (万元) 比例(%)
序 是否为高级管理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持有
姓名 职务 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号 人员/核心员工 (万元) 比例(%)
模拟设计&工业和
监
北京思特威电子科技
有限公司
思特威(深圳)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思特威(深圳)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OISHI
AMANE
昆山思特威集成电路
有限公司
思特威(深圳)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高级数字电路设计
经理
高级经理/主任工程
师
高级模拟电路设计
经理兼主任工程师
高级模拟电路设计
经理兼主任工程师
高级硬件开发经理
兼主任工程师
高级软件开发经理
兼主任工程师
高级模拟电路设计
经理兼主任工程师
思特威(深圳)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序 是否为高级管理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持有
姓名 职务 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号 人员/核心员工 (万元) 比例(%)
资深主任版图设计
工程师
版图设计经理兼主 思特威(深圳)电子
任工程师 科技有限公司
工艺集成经理兼资
深工程师
工艺集成经理兼资
深工程师
数字电路设计经理
兼资深工程师
资深数字电路设计
工程师
思特威(深圳)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思特威(深圳)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IKOMA TCAD 设计首席工
TAKAHIDE 程师
版图设计助理经理
兼主任工程师
像素设计主任工程
师
数字电路设计主任 思特威(深圳)电子
工程师 科技有限公司
资深数字后端工程
师
硬件开发助理经理
兼资深工程师
软件开发助理经理
兼资深工程师
序 是否为高级管理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持有
姓名 职务 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号 人员/核心员工 (万元) 比例(%)
兼资深工程师
设计验证助理经理
兼资深工程师
设计验证助理经理
兼资深工程师
产品工程助理经理
兼资深工程师
产品工程助理经理
兼资深工程师
数字电路设计助理
经理兼资深工程师
思特威(深圳)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资深像素测评工程
师
资深版图设计工程
师
资深算法软件工程
师
资深 AI 算法工程
师
资深设计验证工程
师
资深设计验证工程
师
资深设计验证工程
师
资深模拟电路设计
工程师
资深工艺集成工程
师
资深像素设计工程
师
资深测试开发工程
师
资深新产品导入工
程师
资深模拟电路设计
工程师
资深版图设计工程
师
资深模拟电路设计
工程师
序 是否为高级管理 实缴金额 资管计划持有
姓名 职务 签署劳动合同主体
号 人员/核心员工 (万元) 比例(%)
师
资深版图设计工程
师
像素验证经理兼资
深工程师
思特威(深圳)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销售资深助理&行 思特威(深圳)电子
政主管 科技有限公司
思特威(深圳)电子
科技有限公司
合计 4,700.00 100.00 -
经核查,上述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持有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其中,核心员工具体是指:在发行人或全资子公司北京思特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思特威(深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昆山思特威集成电路有限公司担任中层及以上
管理岗位的核心管理人员,以及在核心业务岗位工作或具有专业技术经验的员工。
并且上述员工已经与发行人或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 2 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持有人出具的承诺函,各份额持有人认购本次战略
配售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其自有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根据《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2 号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人中
信建投证券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①资产管理计划系本机构接受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委托设立的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
形;
②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符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③资产管理计划就本次战略配售获配的发行人股份,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
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将不转让、委托他人管理或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限
售期届满后,资产管理计划获得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④资产管理计划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
利益的行为;
⑤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资产管理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
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⑥发行人的主承销商未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
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资产管理计划。
(1)基本情况
截至本专项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中信建投投资有限公司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110111MA0193JP0G
住所 北京市房山区长沟镇金元大街 1 号北京基金小镇大厦 C 座 109
法定代表人 徐炯炜
注册资本 610,000 万元
成立日期 2017 年 11 月 27 日
营业期限 2017 年 11 月 27 日至长期
投资管理;股权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中介除外);项目投资。
(“1、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2、不得公
开开展证券类产品和金融衍生品交易活动;3、不得发放贷款;
经营范围
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企业依法自主选择
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
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
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其经营资金均系自有资金,不存在以非公开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
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中信建投投资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
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提供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资料,并经核查,截至本专项
核查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的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合计 100.00
经核查,中信建投证券第一大股东北京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4.61%,第
二大股东中央汇金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持股 30.76%,因前两大股东分别不能决定半数
以上董事会成员的选任,无法控制董事会,也分别不能控制股东大会半数以上表决
权,因此中信建投证券不存在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信建投投资亦不存在实际
控制人。
(3) 战略配售资格
中信建投投资作为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具有参
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承销指引》第八条第(四)项的规
定。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截至本报告出具日,中信建投投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中信建投投
资系中信建投证券依法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除上述关系外,中信建投投资与主
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5)参与认购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信建投投资承诺,其使用自有资金认购发行人的股票,不存在使用非自
有资金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
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核查,中信建投投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最近一期财务报
表,中信建投投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主承销商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
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承诺
中信建投投资已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承诺:
①本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 24 个月;
②本公司与发行人、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
行为;
③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在获
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核查
根据《承销指引》第八条,可以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二)
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
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闭方
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
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
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根据《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
战略投资者参与股票配售,应当使用自有资金,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
与,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等主体除外。
根据《承销指引》第六条第(一)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4 亿股以上的,
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30 名;1 亿股以上且不足 4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20 名;
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根据《承销指引》第七条,参与发行人
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
票。根据《承销指引》第十八条,参与配售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
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至 5%的股票。根据《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款,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 1 亿股以上的,战略
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30%;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数量不足 1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
发行股票数量的 20%。
经核查,本次共有 6 名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战略配售对象为:1)参与跟
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2)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
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3)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
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800.20 万股;上述安排符合
《实施办法》《承销指引》中对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10 名,战略投资者获
得配售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20%的要求。
参加本次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已与发行人分别签署《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战略
投资者不参加本次发行初步询价(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未参与战略配售的证
券投资基金除外),并承诺按照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认购的
股票数量。中信建投投资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行并上市之日起 24 个月,其他战略投资者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规定,上述主体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符合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和配售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是否存在《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查
《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的,不得
存在以下情形:
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
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根据发行人与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 5 名战略投资者签署的配售协议,发行人、
主承销商、中信建投投资和其他 5 名战略投资者分别出具的承诺函,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认为,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承销指引》第九
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四、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认为: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配售资格符合
《实施办法》《承销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
《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五、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核查后认为:
等法律法规规定;
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承销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思特威(上海)电子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李重阳 董军峰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