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
的表决机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
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非
现场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网络投票系统包括深交所交
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
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服务。
股东大会议案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同时征得社会公众股股东单独表决通过的,
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进行网络投票的,
除现场会议投票外,公司应当向股东提供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服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且公司董事会不予配合的情形,股
东大会召集人可比照本制度的规定办理网络投票的相关事宜。
第四条 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通过网络投票系
统行使表决权,但同一股份只能选择现场投票、网络投票或符合规定的其他投票
方式中的一种表决方式。
如同一股份通过以上方式重复参加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公司”)是为公司提供股东
大会网络投票服务的信息公司。
第二章 网络投票的准备工作
第六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对网络投票的投票代码、投票简称、
投票时间、投票议案、议案类型等有关事项做出明确说明。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前一个交易日核对并确认投票代码、投票简称、投票时间、投票议案、
议案类型等投票信息的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投票方式的,公司应当在网络投票开始日的
二个交易日前提供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全部股东资料的电子数据,包括股东名
称、股东账号、股份数量等内容。
公司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和网络投票开始日之间应当至少间隔二个交易日。
第三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用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现场股东大会应当在交
易日召开。
第九条 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日的深交
所交易时间。
第十条 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可以登录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
参加网络投票。
第四章 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
第十一条 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第十二条 股东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需按照《深圳证
券交易所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指引》的规定办理身份认证,取得“深圳
证券交易所数字证书”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服务密码”。
第十三条 股东登录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经过身份认证后,方可通过深
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第十四条 需要在行使表决权前征求委托人或实际持有人投票意见的下列集
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在征求意见后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不
得通过交易系统投票:
(一)持有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二)持有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账户的证券公司;
(三)持有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四)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五)B 股境外代理人;
(六)持有深股通股票的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结算公司”);
(七)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深交所认定的其他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
义持有人。
香港结算公司参加深股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相关事项,将根据深
交所另行规定修改本制度。
第五章 股东大会表决及计票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应当通过其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A 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
股东账户投票;B 股股东应当通过 B 股股东账户投票;优先股股东应当通过 A
股股东账户单独投票。股东行使的表决权数量是其名下股东账户所持相同类别
(股份按 A 股、B 股、优先股分类)股份数量总和。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应当使用持有公司相同类
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且投票后视为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
下的相同类别股份均已投出与上述投票相同意见的表决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
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确认多个股东账户为同一股东持有的原则为,注册资料的“账户持有人名称”、
“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股东账户注册资料以股权登记日为准。
第十六条 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对股东大会任一议案进行一次以上有效投
票的,视为该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按该股东所持相同类别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
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对于该股东未表决或不符合本制度要求投票的议案,
该股东所持表决权数按照弃权计算。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
户、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担保证券账户、约定购回式交易专用证券
账户、B 股境外代理人、香港结算公司等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通过
互联网投票系统填报的受托股份数量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通
过交易系统的投票,不视为有效投票,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对于非累积投票议案,股东应当明确发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意
见。本制度第十四条规定的集合类账户持有人或名义持有人,应当根据所征求到
的投票意见汇总填报受托股份数量,同时对每一议案汇总填报委托人或实际持有
人对各类表决意见对应的股份数量。
第十八条 对于累积投票议案,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每个议案组下应选
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选举票数。股东拥有的选举票数,可以集中投给一名候
选人,也可以投给数名候选人。股东应当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
的,其对该议案组所投的选举票不视为有效投票。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的选举票数,按
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股东使用持有公
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
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
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九条 对于公司为方便股东投票设置总议案的,股东对总议案进行投票,
视为对除累积投票议案外的其他所有议案表达相同意见。
在股东对同一议案出现总议案与分议案重复投票时,以第一次有效投票为准。
如股东先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再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则以已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
表决意见为准,其他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先对总议案投票
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
服务的,网络投票系统对深交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的网络投票数据予以
合并计算;公司选择采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信息公司对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
数据予以合并计算。
同一股东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
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
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
上述股东的投票。
公司选择使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的,应当在现场投票辅助系统中针对议案进
行回避设置并录入回避股东信息,信息公司在合并计算现场投票数据与网络投票
数据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
第二十二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
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三条 对于优先股股东的投票情况,网络投票系统仅对原始投票数据
进行计票。对于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其表决结果由公司在原始计票数据的
基础上进行比例折算。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
投资者的投票结果应当单独统计并披露。
前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律师应当对投票数据进行合规性确认,并最终形成股东
大会表决结果,对投票数据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及信息公司提出。公司
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披露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股东大会表决结果。
第二十六条 股东大会结束后次一交易日,通过交易系统投票的股东可以通
过证券公司交易客户端查询其投票结果。
股东可以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网站查询最近一年内的网络投票结果。
对总议案的表决意见,网络投票查询结果回报显示为对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
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相抵
触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执行,并且公司将及时
对本制度进行相应的修订。
第二十八条 基金、债券等其他产品持有人的网络投票,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十九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技术故障以及其他公司不能控制的异
常情况导致网络投票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以及深交所或者信息公司采取相应措施
造成投资者不能正常投票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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