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永泰运化
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实
事求是以及对公司和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
支付发行费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
不抵触,不存在损害广大股东及公司利益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
用的监管要求》、《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
资金置换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及已支付发行费用。
二、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
超过 2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建设和
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合理利用部分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增加资金收益,
为公司及股东获取更多的回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
司使用额度不超过 50,0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20,000 万元的闲置自有
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该额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可滚动使
用。
三、关于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增资全资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的独立
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对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宁波
市永港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凯密克物流有限公司进行增资,是基于募投项目的建
设需要,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有利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顺
利实施,有利于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
益,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分别使用募集
资金 5,000 万元、1,000 万元增资全资子公司宁波市永港物流有限公司、宁波凯
密克物流有限公司以实施募投项目。
(以下无正文,为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永泰运化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一届董事会
第十九次会议相关审议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晓萍 胡正良 杨华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