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河电子: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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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江苏银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银河电子”或“公司”)的委托,北京海
润天睿律师事务所(“本所”)就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本次股东大会”)
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
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系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股东大会规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
                                     (“《独
董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出具。
  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为配合江苏省疫情防控工作以及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由本所经
办律师(
   “本所律师”)依照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规定,对银河电子提供的
与题述事宜有关的法律文件及其他文件、资料进行了审查、验证。同时,本所律
师还审查、验证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审查、验证的其他法律
文件及信息、资料和证明,并就有关事项向银河电子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
  在前述审查、验证、询问过程中,本所律师得到银河电子如下承诺及保证:
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完整、真实、准确、合法、
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件或口头证言,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
原件一致。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的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银河电子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咨询意见出具本法律意
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
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银河电子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
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按有关规
定予以公告。
  本所及本所律师具备就题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的主体资格,并对所出具的法
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相关规章、规范性文
件的要求,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题
述事宜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公司关于召开本次
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 2022 年 4 月 19 日刊登于《证券时报》、
                                  《中 国 证 券 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
记日、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方式、参加会议的方式、会议出席对象、
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与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为公司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交易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30 在江苏省张家
港市塘桥镇南环路 188 号公司行政研发大楼底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半数以上董
事推荐的董事吴建明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会议以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26 名,代表股份 420,664,879 股,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420,664,87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449%。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证其
股东资格。公司董事、部分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了会议,本所见证律师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
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变动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知公告中列明的议案一致,未对议案进行修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逐项表决,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
网络投票的投票总数的统计数。
票的表决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汇总统计,并由该公司对其真实性负责。
下:
  (1)《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0,018,59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2)《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0,597,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3)《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0,597,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4)《2022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0,597,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5)《2021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420,597,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6)《关于 2021 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597,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0,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620%;反对 67,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80%;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7)《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597,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0,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620%;反对 64,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14%;弃权 3,2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5%。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8)《关于 2021 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420,597,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0,4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620%;反对 67,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80%;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9)《关于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597,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0)
      《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变动本公司股票管理制
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597,1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1)《关于修订调整 2020 年员工持股计划业绩考核指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87,763,53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22,514,82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7002%;反对 67,7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2998%;弃权 0 股。
   其中,关联股东共持有股份 132,833,640 股,对该事项回避表决。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2)《关于法定盈余公积弥补亏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20,600,3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弃权 0 股。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003,62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9.8686%;反对 64,50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1314%;弃权 0 股。
   根据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13)《关于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得 票 数 420,017,699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 决 结 果: 得 票 数 420,020,799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 决 结 果: 得 票 数 420,020,799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4)《关于换届选举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得 票 数 420,020,799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 决 结 果: 得 票 数 420,020,799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5)《关于换届选举第八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本议案采取累积投票方式逐项表决,具体表决情况及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得 票 数 420,020,799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表 决 结 果: 得 票 数 420,050,799 票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
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
《公司法》
    《股东大会规则》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
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经本所盖章并经单位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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