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恒股份: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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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9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的情况
   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2022年5月9日(星期一)15:30
   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9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
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9日09:15-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9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东人数共56人,合计持有已发行股份11,698,587股,占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
需要部分董事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会议并表决,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
师、张巨祯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
并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审议了全部议案,并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了表决。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的议案》
  同意246,105,3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
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
所持股份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回避表决的股份数合计800,000股。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本议案各子议案分别表决: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的议案》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措施的议案》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实履行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措施的承诺的议案》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同意246,905,387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0%;反对7,400
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全体股东
所持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1,700,68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9368%;反对7,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632%;弃权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全体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游明牧律师、张巨祯律师见证,并
出具了《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为:川恒股份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关于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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