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安科技: 万安科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1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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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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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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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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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万安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
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
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
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
公告材料,随其他须公告的文件一同公告,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董事会已于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于 2022 年 4 月 27 日
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限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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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关于 2021 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将本次
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会议议题、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
初次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临时提案的公告刊
登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9 日 14 点 30 分在浙江省诸暨市店
口镇军联路 3 号万安集团有限公司大楼 6 楼 602 会议室召开。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255,928,526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53.3577%。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5 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
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615,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
证其身份。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及监事、高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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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
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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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相关承诺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参加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次非公开发 A 股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同意 255,867,426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761%;
  反对    61,1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239%;
  弃权       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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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万安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杭州)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劳正中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马茜芝                                               陈佳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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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富春路 308 号华成国际发展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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