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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京(会)字[2022]00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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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Merits & Tree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南大街 1 号来福士中心办公楼 5 层 邮编:100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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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meritsandtre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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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德京(会)字[2022]005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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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
大会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以下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称“济川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
所”)指派律师出席济川药业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
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真实性、合法
性进行了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否则本所律师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
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
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和《股东大会规则》第五
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
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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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2022 年 4 月 16 日,济川药业董事会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http://www.sse.com.cn)网站上刊登了《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
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公告》和《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2 年 4 月 27 日,济川药业董事会刊登了《湖北济川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2022 年 4 月 29 日,济川
药业董事会刊登了《湖北济川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
的提示性公告》,上述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说明了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会议的投票方式、有权
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
同时,公告列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审议事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
露。
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9 日下午 14:00 在江苏泰兴市大庆西路宝塔湾济川药
业会议室召开。
济川药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供
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的时
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9 日上午
经查验,济川药业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济川药业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
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济川药业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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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济川药业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定召集并发
布公告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济川药业董事会。
经查验,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
中,参加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表共 3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9,393,061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574%。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有济川药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济川药业章程的规定,资格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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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济川药业已公告的会议通知所列
出的议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没有提出新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表决通过
了如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72,467,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9%;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519,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7%。
表决结果:同意 572,467,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9%;
反对 3,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5%;弃权 518,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6%。
表决结果:同意 572,467,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9%;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519,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7%。
表决结果:同意 572,466,7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8%;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519,3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8%。
表决结果:同意 572,467,0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9%;
反对 2,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4%;弃权 519,0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07%。
表决结果:同意 572,945,979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25%;
反对 4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5%;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同意 564,924,08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5925%;
反对 7,978,99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3925%;弃权 85,800 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0%。
表决结果:同意 565,928,13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8.7677%;
反对 7,060,24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2321%;弃权 500 股,占
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
上述议案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通过。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方式符合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济川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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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济川药业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
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济川药业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贰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