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十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我们作为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第十
二次(临时)会议审议的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公司本次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方案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会议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股份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
的工作积极性,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提升公司的整体价值,确保公司发展战
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公司本次股份回购具有必要性。
三、本次回购股份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财务和
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本次回购股票方案具有
合理性和可行性。
综上,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
务产生重大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回购方案。
独立董事:余鹏翼 冯科 刘继虎
辽宁成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