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淳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淳中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的议案
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
期的投资价值,维护股东利益,推动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回归。公司回购股份用
于实施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充分调动公司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的积极
性,为公司建立完善的长效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本次回购股份具
有必要性。
币 6,000 万元(含),回购股份的价格为不超过人民币 18 元/股(含),资金来
源为自有资金。根据公司目前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规划,本次回购股份不会对
公司经营、财务、研发、债务履行能力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
上市地位。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方式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回购符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回购方案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不会对公司经营和财务产生重大
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同意本次回购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