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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嘉源(2022)-04-243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华工科技产业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等事
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召开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对本
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进行了公告。
科技园六路1号,华工科技本部大楼四楼多媒体会议厅。
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时间:2022年5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华工科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嘉源·法律意见书
事长马新强先生主持。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文件
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5人,代表股份84,844,52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4380%。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
份35,457,9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264%。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5人,代表股份
人,代表股份49,386,56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9116%。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
股东14人,代表股份35,457,957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5264%。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依法具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本次会议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
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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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
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通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清点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表决情况。
次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得通过,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议案1: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合伙协议补充协议(二)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485,2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65%;
反对359,3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5%;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485,2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5765%;反对359,3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35%;弃权
(2)议案2:关于修订《公司核心骨干团队专项奖励办法》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84,485,82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5772%;
反对35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228%;弃权0股(其中,因
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84,485,82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的99.5772%;反对35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228%;弃权
上述议案经股东大会决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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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合法,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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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颜 羽
经 办 律 师 :文梁娟
吴俊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