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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
关 于
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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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致: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 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
所”)接受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
参加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以视频方式见证
本次股东大会。
本所声明: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
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
所审议的议案、议案所涉及的数字及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
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
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
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
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和相关
文件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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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2 年 4 月 15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
案》。
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及提案内容,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6 日在上海证
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巨潮资讯网及《中 国 证 券 报》进行了公告。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今世缘大道 1 号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一楼会议室召开,由公司董事长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2年5月9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5月9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9日9:15-15: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
及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江苏今世缘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
(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议事规则》及本次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对象为: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会议出席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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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会议现场出席及网络出席的股东和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18位持有人股
东),代表股份合计822,215,400股,占公司总股本1,254,500,000股的65.5413%。
具体情况如下:
经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凭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
东和股东代表共7人(代表15位持有人股东),所代表股份共计755,028,016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60.1856%。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代表的股东登记在册,股
东代理人所持有的《授权委托书》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
代表股份67,187,38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5.355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和股东代表共计7人,代表股份150,286,362股,占
公司总股份的11.9798%。其中现场出席4人,代表股份83,098,978股;通过网络投
票3人,代表股份67,187,384股。
进一步保障市场运行若干措施的通知》,支持线上召开股东大会,上市公司可以
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设置线上股东大会召开会场,律师因疫情影响确实无法现场
参会的,可以采取视频等方式见证股东大会。
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所在地淮安市涟水县对外来人员实行隔离管控等措施。
本所律师朱骁、李峰已经与公司进行充分沟通,公司同意本所律师以远程视频方
式见证本次股东大会。
(三)会议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网络投票股东资格
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深交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出席会议股东代理人
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有权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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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根据《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为:
案》。
上述议案已经公司董事会于《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并披露,本次股东大会
实际审议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内容相符。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与会股东记名方式及其他股东网络投票方式就上
述议案进行了投票表决。会议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规定
的程序对现场表决进行计票、监票,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提
供的网络投票数据进行网络表决计票;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了现场表决结果;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表决
总数和表决结果。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列入会议议程的提案共两项,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弃权
议案名称 投票情况 同意(股) 反对(股)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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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投票情况 755,028,016 0 0
网络投票情况 67,145,184 0 42,200
事会工作报告》
合计 822,173,200 0 42,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755,028,016 0 0
网络投票情况 67,145,184 0 42,200
事会工作报告》
合计 822,173,200 0 42,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755,028,016 0 0
网络投票情况 67,145,184 0 42,200
司2021年年度报告
全文及摘要的议
合计 822,173,200 0 42,200
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755,028,016 0 0
网络投票情况 66,991,484 195,900 0
润分配方案》
合计 822,019,500 195,900 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755,028,016 0 0
务决算与2022年度
财务预算报告》 合计 822,173,200 0 42,2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754,911,116 0 116,900
司2022年度审计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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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承办机构的议
网络投票情况 66,260,584 88,400 838,400
案》
合计 821,171,700 88,400 955,3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现场投票情况 755,028,016 0 0
网络投票情况 67,187,384 0 0
施南厂区智能化酿
酒陈贮中心项目的
合计 822,215,400 0 0
议案》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
票情况
表决结果: 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列明的
事项一致,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律师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接签字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