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名称: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名称: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方式:0591-38281721
保荐代表人姓名:吕泉鑫、陈霖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 268 号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1]1168
号《关于核准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文件的核准,
福建福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日电子”)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
通 股 ( A 股 ) 136,540,962 股 , 发 行 价 格 为 7.69 元 / 股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为
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030,224,950.10 元。2021 年 12 月 1 日,保荐机构
兴业证券将募集资金总额扣减承销费(含税)及保荐费(含税)后的余额
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审验,并出具华兴验字
[2021]21000370382 号《验资报告》。
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证券”)担任福日电子 2021 年非公
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由兴业证券
完成福日电子 2021 年度的持续督导工作。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兴业证券出具本持续督
导年度报告书。
一、 持续督导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兴业证券建立健全并有效地执行了《兴
对具体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目持续督导工作规程》,并根据福日电子
的具体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始前,与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签署持续督导协 议,该协议已明确了双方在持续督导期
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 间的权利义务,并已将该协议报至上海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证券交易所备案。
持续督导期间,兴业证券与福日电子的
查等方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重大事项保持持续沟通,并于 2021 年
违规事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 2021 年度,福日电子未发生按有关规定
券交易所报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事项。
定媒体上公告。
法违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发
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须公开发表声明的违法违规或违背承诺
报告内容包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出现违法违
事项。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
督导措施等。
兴业证券已履行了督导福日电子及其董
事、监事、高管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部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切实履行其所做
出的各项承诺。
出的各项承诺的督导责任。
兴业证券对福日电子的公司治理制度进
度,包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
行了核查,福日电子已建立并有效执行
事规则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
相关制度、规则、行为规范。
范等。
包括但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 兴业证券对福日电子的内控制度的设
部审计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 计、实施和有效性进行了核查,福日电
外担保、对外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 子已建立并有效执行相关制度、规则。
制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与规则等。
度,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 详见本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理由确信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 况”。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
详见本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
况”。
予以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
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详见本报告书之“二、信息披露审阅情
的,应在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
况”。
日内,完成对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的信息披露文件应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
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告。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易所 未发生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
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内部控制 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的情况。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况。
等履行承诺的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等及时履行承诺,无应向上海证
控制人等未履行承诺事项的,及时向上海证券交 券交易所上报的未履行承诺的事项发
易所报告。 生。
场传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 的报道,市场并未出现涉及福日电子重
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 大事项的传闻。2021 年度,福日电子不
符的,及时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 存在应披露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
上市公司不予披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 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无应向上海
交易所报告。 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发生。
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
海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二)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签名人员出具的专业意见可能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形或其 2021 年度,福日电子未发生该等情况。
他不当情形;(三)上市公司出现《证券发行上市
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
定的情形;(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人持续督导
工作;(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人认为需要报
告的其他情形。
兴业证券已制定现场检查的相关工作计
划,并明确了现场检查的工作要求,以
现场检查工作要求,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确保现场检查工作质量。
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存在如下事项: (一)存在
重大财务造假嫌疑;(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涉嫌资金占用; (三)可能存在重大违
规担保;(四)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侵占上市公司
项检查的事项发生。
利益;(五)资金往来或者现金流存在重大异常;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保荐人认为应当进行
现场核查的其他事项。出现上述情形的,保荐人
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公司核实并披露,同时
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 15 日内按规定进
工作内容 督导情况
行专项现场核查。公司未及时披露的,保荐人应
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持续督导期间内,兴业证券督促福日电
子认真执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遵
金的使用情况、投资项目的实施等承诺事项 子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出具了关于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意
见。
二、 保荐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兴业证券对福日电子 2021 年度持续督
导期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
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并将相关文件内容与对外披
露信息进行了对比。兴业证券认为福日电子已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
同时兴业证券关注到福日电子 2021 年实现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2.34
亿元,兴业证券作为持续督导机构,提示投资者持续关注公司经营业绩及信息披
露。
三、 上市公司是否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
经核查,福日电子在本次持续督导阶段中不存在按《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
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规定应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告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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