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风证券”)作为博通集成电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集成”或“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
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等相关法规规定,对博通集成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并出具 2021 年度
持续督导报告书。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通集成”或“公司”)
于 2019 年 4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聘请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该次
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持续督导期限为首次发行股票上市当年剩
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持续督导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
由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需要,公司聘请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
风证券”、“保荐机构”)担任该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中信证券未完
成的持续督导工作由天风证券承接。天风证券于 2020 年 6 月承接博通集成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未完结的持续督导工作,指派曹再华女士、何朝丹女士担任保荐代
表人,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后于 2021 年 11 月保荐代表人变
更为李林强先生和何朝丹女士,持续督导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止。
目前,博通集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项目的持续督导期限已满,天风证券根据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质询和调查。
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 446 号天风证券大厦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余磊
保荐代表人 李林强、何朝丹
联系电话 027-87610023
三、上市公司基本情况
上市公司名称 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3068
注册资本 151,279,966 元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 1387 号 41 幢 101(复
注册地址
式)室 2F-3F/102(复式)室
上海市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东路 1387 号 41 幢 101(复
办公地址
式)室 2F-3F/102(复式)室
法定代表人 PENGFEI ZHANG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首次公开发行并在主板上市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 2019 年 4 月 15 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 上海证券交易所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9】354 号”《关于核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4,678,384.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18.63 元,共募集资金人民币
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
[2019]第 ZA11554 号验资报告。
五、保荐工作概述
天风证券于 2020 年 6 月承接持续督导后,针对公司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
导的内容和重点,并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关注其内部控制
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情况;督导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相关
文件;督导公司合规使用与存放募集资金;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证关联交
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持续关注公司是否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督导公司
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召开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进
行现场检查,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持续督导现场检查报告及年度保荐工作
报告等相关文件。
持续督导期间,公司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活动,依法
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各项重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在独立性、募集
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不存在违反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范性文件的重大事项。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0】2212 号”《关于核准博通集成电路(上海)
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核准,公司向非公开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共 11,711,432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 65.00 元,共募集资金 761,243,080.00 元,扣
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744,246,764.69 元。上述资金到位情况业经立信
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信会师报字[2020]第 ZA16102 号验
资报告。
(二)投资设立子公司并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
公司并新增募投项目实施主体的议案》,同意公司在深圳设立全资子公司,并新
增该子公司作为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
就此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天风证券出具《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设立子公司并新增募投项目
实施主体的核查意见》。
(三)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地点
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主体、实施
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智慧交通与智能驾驶研发及产业
化项目”在原实施主体公司全资子公司博通集成电路(浙江)有限公司的基础上,
增加上市公司为其实施主体,对应增加上海为实施地点。
就此事项,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天风证券出具《天风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增加实施
主体、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天风证券作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已勤勉尽职履行
尽职调查职责并承担持续督导义务。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
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
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按照相关规定和与公司
约定履行了各自的工作职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保荐机构对于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
与保荐工作相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及时审阅,督导公司严格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按照证券监督部门的相
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依法公开对外发布各类定期报告或临时报告,确保各项重
大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阅,认为发行人本次
证券发行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公司
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募集资金使用的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
的责任。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通集成电路(上海)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李林强 何朝丹
法定代表人:
余 磊
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