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十二次董事会 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十二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
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
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提交董事会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021 年在为公
司提供审计服务中,能够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
较好地履行了审计责任和义务,出具的报告能够客观、真实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续聘天
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
计机构,财务报告审计费 185 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 30 万
元。该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关于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将该
项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十二次董事会 独立意见
二、关于终止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市场和政策环境变化等原因终止与深圳市联俊
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及关联方中建科技(深汕特别合作区)有
限公司共同出资设立合资公司,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
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关联董事
在表决时予以回避,决策、表决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关于终止对外投资暨关
联交易的议案》。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十二次董事会 独立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十二次董事会相
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大明 张海霞 倪晓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