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就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
议的《关于<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关于<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
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草案)》并实施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期持股
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
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持股计划的情形。
展的需要。
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上而下形成共识并加快目标实现;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
益共享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
利益的一致与收益共享;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薪酬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
励约束机制,提高员工的凝聚力,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主观能
动性,主动承担公司长期成长责任,从而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确保
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实现。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期持股计划。
因公司全体监事拟参与本期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鉴于本议案非关
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因此监事会直接将本议案提交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
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的核查意见
经审核公司制定的《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
股计划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认为:《管理办法》设定的
《管理办法》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设定的考核体系具有
目标明确、考核精准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
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期持股计划精准激励的考核目的,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因公司全体监事拟参与本期持股计划,对本议案回避表决。鉴于本议案非关
联监事人数不足监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本议案将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