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及《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于上市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
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
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
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关于<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
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计划”),将有利于进一步确立公司发展战略目标在公司自上而下形成共识并加
快目标实现;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完善公
司治理结构和优化公司的股权结构,实现股东、公司和员工利益的一致与收益共
享;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薪酬结构,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高员
工的凝聚力,有效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承担公司
长期成长责任,从而促进公司长期、持续、健康发展,确保公司长期经营目标的
实现。
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禁止实施员工
持股计划的情形。
享的原则,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持股计划的情形。
发展的需要。
工意见;董事会中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相关
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期持股计划,并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
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关于<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
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管理
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们认为《管理办法》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
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
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期持股计划的考核目的,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
董事会中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
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
议。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