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三条情形的说明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三九”或“公司”,000999.SZ)拟
以现金的方式向昆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药集团”,600422.SH)的控股
股东华立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医药”)及/或其一致行动人单独/合计购
买其持有的昆药集团 28%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情形的说明如下:
经核查,截至本说明出具之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包括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机构,为本次交易提供
服务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经办人员)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本次交易
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不存在因涉嫌与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特此说明。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