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草案)
是否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说明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关于
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下简称《监
管指引第 1 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
持股计划(草案)》,决定实施公司事业合伙人持股计划之第一期持股计划(以下
简称“本期持股计划”),公司全体董事对本期持股计划是否符合《指导意见》等
相关规定说明如下:
价值的绑定,有利于推动公司厚植人才资本、赋能科技创新的工作落实,吸引和
留住实现公司发展目标所需的优秀人才,促进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实现公
司的可持续发展。
《证券法》
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法律法规及相关规
定中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
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期持股计划的情形。
的需要。
意见,相关审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董事会中的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通过,相关审
议程序和决策合法、有效。
综上,董事会认为公司制定并实施本期持股计划符合《指导意见》
《监管指引
第 1 号》等相关规定。
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