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版: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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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倡导投资者理性投
资,实现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和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
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和目的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
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
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通过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
箱等渠道,利用中国投资者网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
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
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
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时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
效性。
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文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供投资者查阅。
  (二)投资者咨询
  公司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
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
式向投资者反馈。
  (三)股东大会
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四)公司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
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电子邮箱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和咨询电话发生变更后,应当及时公告。
投资者的互动和交流。公司应当指派并授权专人及时查看投资者的咨
询和建议并予以回复。
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
时更新。
  (五)投资者来访调研接待
场参观、调研、座谈沟通。接待人员可就公司依法披露的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进行沟通,并回答有关问题听取相关建
议,但是不得披露未经公开的公司信息,同时注意避免投资者有机会
得到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预约,待公司受理同意后,电话通知来访人员具体的接待安排。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
全程参加调研。
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还应当要求投资者出具单位
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
  (六)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和分析师会议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
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
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
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需要公开说明原因。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
其他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财务总监、至少一名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说明会的具体负责人,具体负责制定和实施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工作方案。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
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
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
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
交流互动的效果。
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公司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
相关活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
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七)媒体采访和报道
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
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应。公司各部室、各子公司在媒体发布宣传报道时,应当加强信息审
核管理,不得发布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在知悉公司相关媒体报道时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律
部反馈,从而预防并在必要时公司能积极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突发危机
事件的媒体负面影响。
  (八)档案管理
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交流内容等情况,以电子或纸质形式
存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 3 年。
  第七条 投资者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
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证券法律
部要认真核查投资者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
其中存在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要
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要及
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
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
证券。
  第八条 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
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
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为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证券法律部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
理职能部室,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
务。
  第十条 公司监事会负责对投资者管理工作制度的实施情况进
行监督。
  第十一条   证券法律部履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
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
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二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
的其他部室、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证券法律部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
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
山东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且中国证监会 2022
年修订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实施之日起实施,由
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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