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835 证券简称:长动退 公告编号:2022-050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长城动漫”)于近日获
悉诉讼进展事项,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进展基本情况:
潮资讯网刊载《关于子公司收到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及解除成交确认通公司分别于知
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68)、《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2022-0007),披
露了全资子公司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创意园”)
作为第三人参与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与滁州市人民政府的合同纠纷诉讼事项。
公司于 2022 年 5 月 5 日收到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
(2022)
皖 11 民终 709 号]。
二、诉讼案件基本情况:
上 诉 人 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
原审原告 滁州市人民政府
原审第三人 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创意园有限公司
受理机构 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由 合同纠纷
原审原、被告双方就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于
案件简述 2013 年 4 月 11 日签订《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协
议书》(以下简称:《项目协议书》〉,并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签订《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意园项目补充协议》(以下
简称:《项目补充协议》)约定:“一、关于三期项目规划设
计方案:乙方应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的 60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提交有可行性的三期项目规划设计方案,方案要按照文
化产业用地性质,结合整个文创园经营发展需要,同时注重一
期、二期项目功能的完善,积极拓展旅游度假、休闲、民舍、
康养等配套产业。所有项目必须由乙方自持,不得销售,出让。
具体项目以规建委批准的方案为准。二、关于三期项目建设时
间和投资额度:(一)双方约定,继续履行 2016 年 5 月 4 日
三期 2 号地块(426 亩)的土地成交确认,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二)协议生效后,甲方给予办理三期 2 号地块(426 亩)土
地使用权证。乙方从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日起 3 年内依法合规
完成三期项目建设,其中文创项目投资不少于 6 亿元人民
币。……第十条“其他优惠政策”第四项扶持奖励。设立双方
共管账户,兑现的扶持资金打入共管账户,资金必须用于投资
方在滁州的投资项目建设……。五、协议的解除:(一)乙方
承诺的项目建设时间和投资额度不能按照补充协议执行的,甲
方有权解除《项目协议书》及本补充协议。(二)乙方未按规
划设计方案实施项目的,甲方有权解除《项目协议书》及本补
充协议……。”
原审原告认为被告至今未履行《项目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
其承诺的项目建设时间和投资额度、规划设计方案等均未能按
照补充协议执行,遂请求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判令解
除双方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签订的《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创
意园项目补充协议》。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依职权追加滁州长城国际动漫旅游
创意园有限公司为本案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审理后判决
解除原审原告滁州市人民政府与原审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
有限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29 日签订的《滁州长城影视动漫旅游
创意园项目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项目补充协议》”)。
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经法院一审判决后,原审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
司不服判决结果提出上诉。
诉讼请求 民初 4052 号民事判决,改判驳回滁州市人民政府诉讼请求或
发回重审;2、滁州市人民政府承担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诉讼案件判决情况
根据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编号:(2022)皖 11 民终 709
号]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 80 元,由被告浙江清风原生文化有限公
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除本次披露的诉讼外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
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五、案件可能产生的影响
针对本次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公司董事会将积极与律师研究下一步工作方案,积
极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该诉讼事项对公司经
营状况的影响以实际发生额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六、备查文件
特此公告。
长城国际动漫游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