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版: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年5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2-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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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2 年 5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长为主要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
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法律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登记
的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
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
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的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以及投资者尚未
得知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
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
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
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
人员。
            第三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
据内幕信息知悉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进行
确认。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话,与公
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
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
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
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
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
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重大
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
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九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应当记录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
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
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章 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
谋利。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将知悉
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对相关责
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涉嫌犯罪的,
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由公司董
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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