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太钢不锈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西太钢不
锈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现就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的激励计划修订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有关参与资格的规定。
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未违反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办法修订稿及管理办法修订稿,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
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
审议表决。
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健康发
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按修订后的方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并将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独立董事:
李端生 毛新平
刘新权 汪建华
二○二二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