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洲新春: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证券之星 2022-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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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浙江五洲新春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五洲
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
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关于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
的有关规定,具备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
发行价格定价方式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A 股股票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如实反映了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挪用募集资金或者随意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
募集资金使用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
公告[2015]31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和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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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文件
司章程》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实施;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决策程序
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 2022 年度非
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公司 2022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相关议
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行为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及《浙江五洲新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
关规定,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权益,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
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
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事项,并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
                        独立董事:周宇、严毛新、屈哲锋
                  合作竞争 共创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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