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居然之家新
零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居然之家”或“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目前,居然之家非公
开发行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中信建投证券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
律责任。
何质询和调查。
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团股份有限公司)
告于 2022 年 4 月 22 日披露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中信建投证券作为居然之家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对居然之家进行尽职调查,组织各中介机构编写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
件;在向中国证监会递交申请文件后,积极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
及各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保持沟通;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按照《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要求办
理股票的发行及上市事宜,并报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行其所作出的各项承诺。关注公司各项公司治理制度、内控制度、信息披露制度
的执行情况,并完善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和防止高级
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制度,督导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次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投项目进展,以及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建设,协助公司制定相关制度。
行信息披露义务。对于公司的定期报告等公开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
未事先审阅的,均在公司进行相关公告后进行了及时审阅。
管理,执行有关关联交易的内部审批程序、信息披露制度及关联交易定价机制。
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募集资金专项检查报告、持续督导现场
检查报告和年度报告书等材料。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
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公司能够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
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
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
现场检查等督导工作,为持续督导工作提供了必要的便利。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
评价
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
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本保荐机构
对公司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出
具有关专业意见。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对发行人与保荐工作相关的重要信息披露文件,保荐机构采取事前审查及事
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督导发行人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的相关程序,规范运作,不
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信息披露透明度。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居然之家持续
督导期间信息披露情况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内容和格式合法合规,信息披露档案资料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本保荐机构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及时签订
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严格遵照监管协议进行;居然之家
募集资金按照监管部门批复和公开披露的文件所承诺用途进行使用;不存在未履
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情形。本保荐机构已遵循勤勉尽责、诚实信
用的原则,认真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对发行人是否发生重大事项给予持续、必要
的关注。
截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本次配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使用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
公司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要求报告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居然之家新零售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贺星强 李志强
保荐机构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名:
郭瑛英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