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公司章程》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海南
天然橡胶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
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现就海南橡胶生产经营场所资产购
置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以自有资金 45,987.04 万元向关联方海垦控股集团购买位于海南省海
口市海秀中路 71 号海垦广场 A 楼 5 层、10-22 层(建筑面积共计 22,771.08 平
方米)写字楼,有利于公司更好地聚焦主责主业,积极开拓业务,改善生产经营
环境,提高管理效率,提升公司形象,进一步融入和助力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
本次关联交易价格以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值为交
易价格,资产评估采用的评估方法适当,价格公允,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结论合
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陈丽京、王泽莹、林位夫、张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