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元建设: 龙元建设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2-05-0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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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股字[2022]A0174 号
致: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贵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
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以下简称
“《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从业办法》”)及贵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本所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
具本法律意见书。受新冠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本次会议进
行见证。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贵公司本次会议的真实性、合
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
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会议之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
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起予以公告。
  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及《从业办法》的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
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会议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召开并由董事
会召集。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22年4月15日、4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中 国 证 券 报》《上 海 证 券 报》公开发布了《龙元建
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龙元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会议资料》《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疫情
防控期间参加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相关注意事项的提示性公告》,该等公告载明
了本次会议视频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及具体操作流程,股东
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有权出席本次会议股东的股
权登记日及登记办法、联系地址、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列明了本次会议的审议事
项并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贵公司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因上海市防疫要求,本次股东大会原召开地点实行封闭管理,本次股东大会
以视频会议的方式召开,以视频方式参会或列席会议的人员视为参加现场会议。
本 次 会 议 的 视 频 会 议 于 2022 年 5 月 6 日 下 午 14 点 通 过 视 频 会 议 ( 网 址 :
https://meeting.tencent.com/dm/baIUwRoYJy0i)如期召开,由贵公司董事长赖朝辉
先生主持。本次会议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6日上午9:15至2022年5月6日下午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查验,贵公司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
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所述,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贵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本次会议视频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相关股东身份证明文
件、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反馈的现场及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截至本次会议股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并经贵公司及本所律师查验确认,本次会议通过现场和网络
投票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合计12人,代表股份650,297,853股,占贵公司股份总
数的42.5098%。受新冠疫情的影响,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经办
律师均通过视频会议的方式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查验,上述出席本次会议视频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述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已
由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会议审议及表决的事项为贵公司已公告的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
全部议案。本次会议经审议,依照《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表决程序,逐项表决了
以下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51,9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
反对3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8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表决结果:同意649,851,9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
反对3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8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表决结果:同意649,851,9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
反对3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8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表决结果:同意649,851,9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
反对3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8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表决结果:同意649,940,0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9%;
反对3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851,9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14%;
反对3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0%;弃权88,100股,占
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6%。
  表决结果:同意12,077,203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7.1226%;反对357,800股,占出席会议非关联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关联股东赖振元、赖朝辉、赖晔鋆、郑桂香回避表决,回避表决637,862,850
股。
  表决结果:同意649,940,0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9%;
反对3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日止金融机构融资总额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49,940,0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9%;
反对3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646,393,8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6%;
反对3,904,0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649,940,0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9%;
反对3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646,393,8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996%;
反对3,904,026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04%;弃权0股,占出席
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649,940,0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49%;
反对357,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51%;弃权0股,占出席会
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赖振元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646,310,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868%;
   赖朝辉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646,310,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868%;
   陆炯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646,310,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朱如兴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646,310,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868%。
   刘文富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646,310,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868%;
   张纯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646,310,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王文烈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646,310,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868%。
   陆健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646,310,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何曙光获得的同意股份数为646,310,327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3868%。
   本次会议选举两名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为计票人和监票人,本所律师与计票
人、监票人共同负责计票和监票。视频会议表决票当场清点,经与网络投票表决
结果合并统计确定最终表决结果后予以公布。其中,贵公司对相关议案的中小投
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并单独披露表决结果。
   经查验,前述第1-6、8-13项议案均由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前述第7项议案由出席本次会议非关联股东(股
东代理人)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前述第14-16项议案采取累积投票
制,赖振元、赖朝辉、陆炯、朱如兴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董事,刘文富、张
纯、王文烈当选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陆健、何曙光当选为公司第十届
监事会监事。
   综上所述,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通知和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负 责 人
                                  张利国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成   威
                                  徐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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